地面建(构)筑物防火管理制度(一)为加强地面建(构)筑物防火管理,预防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 (2016)第 246 条“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新建煤矿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对现有生产煤矿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三)厂房的层数及面积、耐火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四)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五)木材加工间、材料仓库、施工现场油漆间等为防火区,20m 以内禁止任何火种入内和使用明火。(六)办公楼、集体宿舍、木工间等的电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发现电线老化、绝缘不良、漏电发热等要立即更换。(七)工地现场的电线要采用绝缘材料架高,不得穿过或缠绕在易燃材料上。(八)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规定场所吸烟后应将烟蒂熄灭后放入烟灰缸,严禁将烟蒂直接倒入或扔进装有杂物的垃圾箱或纸篓。(九)对工人加强安全防火教育,会扑救初期火灾,会使用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集体宿舍,临时工棚区禁止使用电炉、煤气灶,禁止用大功率电灯,禁止乱接电线及插座。(十)保持消防疏散通道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熟悉所在工作场所的消防逃生通道,遇到危险会组织疏散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