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标准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防烟、排烟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管理责任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机械防烟、排烟系统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其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 各产权单位、 使用单位应当签订 消防安全责任状 ,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2、设有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
2、的责任,建立和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与设施进行维护保养。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三条 系统使用前准备1、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使用管理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2、机械防烟、排烟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其它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3、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第四条 系统设施、设备要求1、 机械防烟、 排烟、 通风空调系统所采用的机
3、械加压送风机、 送风口 (阀) 、防火阀、挡烟垂壁、机械排烟风机、排烟口(阀) 、排烟防火阀、电动排烟窗、电动防火阀、风机控制柜等设备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名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2、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的控制柜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 仪表、指示灯显示应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应灵活可靠;应有手动、自动切换装置。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的风机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传动皮带的防护罩、新风入口的防护网应完好;启动运转平稳
4、,叶轮旋转方向正确,无异常振动与声响。4、送风阀、排烟阀、排烟防火阀、电动排烟窗应安装牢固;开启与复位操作应灵活可靠,关闭时应严密,反馈信号应正确。5、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相应区域的送风阀、送风机,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7m/s;防烟楼梯间的余压值应为 4050Pa,前室、合用前室的余压值应为 2530Pa。6、机械排烟系统系统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相应区域排烟阀、排烟风机,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设有补风的系统,应在启动排烟风机的同时启动送风机;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10m/s,排烟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通风与排烟合用风机时,应能自动切换到高速运行状态
5、。7、电动排烟窗系统应具有直接启动或联动控制开启功能。8、电动防火阀应完好无损,开启与复位应灵活可靠,关闭时应严密;应在相关火灾探测器动作后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第五条 监控显示要求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系统内的防烟排烟风机、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的动作状态。应能控制系统的启、停及系统内的防烟、排烟风机、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常闭送风口、排烟口、电控挡烟垂壁的开、关,并显示其反馈信号。应能停止相关部位正常通风的空调,并接收和显示通风系统内防火阀的反馈信号。第六条 系统运行1、机械防烟、排烟系统应始终保持正常运行,不得随意断电或中断。2、正常工作状态下,正压送风机、排烟风机、通风空
6、调风机电控柜等受控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严禁将受控的正压送风机、排烟风机、通风空调风机等电控柜设置在手动位置。第七条 系统的每日检查和巡查系统的使用或管理维护单位,每日应对设置的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相关设备进行逐个检查或巡查,并认真填写记录。、查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控制柜的标志、仪表、指示灯、开关和控制按钮;用按钮启停每台风机,查看仪表及指示灯显示。2、查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风机的外观和标志牌;在控制室远程手动启、停风机,查看运行及信号反馈情况。3、查看送风阀、排烟阀、排烟防火阀、电动排烟窗的外观;手动、电动开启,手动复位,动作和信号反馈情况。第八条 半年检查与系统功能试验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至少每半年应按下列操作步骤、方法检查和试验系统的下列功能,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1、现场启动送风机组。操作步骤、方法:手动操作送风机组控制柜的启、停按钮,观察送风机组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检查标准要求:在送风机组现场控制柜上手动操作送风机组的启、停按钮,送风机组启、停功能正常,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2、远程启动送风机。操作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