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科使用明火炉安全措施及考核办法为加强冬季取暖用炉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到安全用炉,根据矿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一、 使用明火炉取暖的各岗点,必须强化安全意识,严格持证按规定用炉,明确取暖用炉的使用管理责任人。凡无证私自用炉的,罚款 1000 元。不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人的,停止用炉。二、 严格安全防范措施,配置有效的灭火设施,禁止用汽油或其他油类点炉子,炉子周围禁止存放易燃物。烟囱不准与易燃物接触,做到人走火灭。以上每项达不到要求罚款 1050 元。三、 积极配合地面安全监察科、保卫科及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查出来的问题及时整改,否则取消用炉并罚款 50 元。四 、因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或使用不当,引发的火灾事故,对责任人罚款 500-1000 元,并包赔一切损失。保 卫 科2012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