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运行管理制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运行管理制度为加强分公司管辖范围内的低压电网漏电保护器管理,确保低压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根据供电所工作标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一、分公司管辖范围内低压电网的漏电保护器安装、运行以及对电网运行有关技术的要求,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农村安装运行规程及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执行。二、各供电所对所管辖的漏电保护器建立台帐(清册)和运行、试验记录。记录内容按上级要求执行。三、供电所每年年末统计上报一次变台总保护的安装率、运行率、灵敏率、正确动作次数、拒动次数、误动次数包括二级、三级保护器在内的安装、运行情况分析。四、漏电保护器动
2、作后,应立即查找动作原因,如无异常情况,可以试送电一次,试送电后再次跳闸,必须找出故障点并处理后才能送电。五、发现漏电保护器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修理好或更换保护器后再送电。凡有故意使保护器拒动或误动者,根据情节按分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罚。六、各供电所应对漏电保护器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总保护每月至少检查接地试跳一次,并做好记录。末级家用保护,每月至少试跳一次,并做好记录。七、每年应在用电高峰或雷雨季节前结合安全大检查工作,对漏电保护器进行档位调整和不定期的检查试验。八、分公司有关部门将积极研究并做好新型漏电保护器的试投运工作,各供电所须积极配合,及时记录和反馈有关情况,以不断提高漏电保护器的控制能力,更好地发挥作用。九、对由于工作不到位造成的漏电保护器责任事故,按分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