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1.1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根据国网公司颁发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 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防止人员触电、灼伤、坠落、摔伤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工具、器具和用品。1.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1.4 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1.5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各有关单位,多经企业可参照执行。2. 管理职责2.1 公司安监部的管理职责2.1.1 安监部是电力安全工器具
2、的归口管理部门, 安监部设安全工器具管理专责人(或兼职) 。2.1.2 负责制定公司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2.1.3 负责编制公司的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付诸实施。2.1.4 负责公司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和督促指导工区安全工器具的培训工作。2.1.5 负责本公司所用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在省公司公布的名单内选择) 。2.1.6 负责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和报废工作。2.1.7 每半年对公司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抽查,检查均要做好记录。2.2 工区管理职责2.2.1 各生产性部门应制订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2.2.2 负责制定、申报本部门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
3、;2.2.3 负责对安全工器具的领用、发放建立记录。2.2.4 工区级安全员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兼责人,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督促指导班组开展安全工器具有关培训工作。2.2.5 各生产性部门应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台帐式样详见附件 2) ,并于每年 3 月、9 月安全工器具试验后报安全监察科。2.2.6 各生产性部门每季对所辖班组、变电站、所安全工器具检查一次,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2.3 班组、变电站(所)管理职责2.3.1 班组、变电站(所)应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检查记录齐全。2.3.2 安全工器具应设专人保管, 保管人应定
4、期进行日常检查、 维护、 保养。安全工器具实行“一物一标签(标牌)”制,发现不合格、超试验周期和没有标签的应另外存放,做出不准使用标志,停止使用。不合格的安全用具由新补充的安全用具代替,不再另换页登记。要做到试验单、登记本、实物(试验标签)三对照。安全工器具严禁它用。2.3.3 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安全工器具。2.3.4 班组每月对安全工器具全面检查一次,并对班组、工区、公司等检查做好记录。3. 安全工器具的计划、订购、验收及领用3.1 安全工器具计划3.1.1 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于每年 11 月份将次年所需
5、安全工器具计划报公司安监部。3.1.2 安监部根据各部门计划情况,编制公司计划并报上级批复。3.2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3.2.1 安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工器具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3.2.2 采购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是省公司公布的入围产品。3.2.3 采购安全工器具必须签定采购合同, 并在合同中明确生产厂家的责任。3.2.3.1 必须对出厂安全工器具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3.2.3.2 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3.2.3.3 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3.2.3.4 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 由产品生产厂
6、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上报省公司安监部。3.2.3.5 公司各部门未经公司安监部同意不得擅自订购安全工器具。3.2.3.6 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部门对入围产品若发现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应及时向公司安监部反映,查实后,告知省公司安监部。3.3 安全工器具的验收安全工器具到货后,由安监部组织抽查验收。必要时,应会同使用部门一起验收。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或交使用单位。4. 试验与检验4.1 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通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型式试验,进行出厂试验和使用中的周期试验。4.2 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检验机构进行检验。4.3 应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如下:4.3.1 规程要求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4.3.2 检修后或关键零部件经过更换的安全工器具。4.3.3 对其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的安全工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