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1、制定基建系统实现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的具体目标、要求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召开基建安全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会议要求。2、组织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推行基建施工现场标准化作业,贯彻落实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 ,检查各项规程规定、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并组织整改落实。3、组织做好现场施工技术管理,确保正常的安全文明施工秩序。组织审查项目标书和承、发包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问题。4、确保工程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组织“两措”计划执行;审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技术
2、组织措施并督促落实;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组织落实事故防范措施,贯彻执行“三同时”原则。5、加强对承、发包工程的管理,组织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查;规范合同管理,明确安全责任,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6、组织基建安全施工检查等重要活动;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大型施工机械的技术检验和安全管理。7、编制并组织实施基建重大人员伤亡、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垮(坍)塌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8、 组织或参加有关工程建设的事故调查处理; 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召开事故现场会,并组织落实防范措施。9、组织推广先进管理方法、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解决基建安全技术上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10、负责填报基建事故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