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电站设备缺陷管理制度一、运用中的变电设备及建筑物发生异常,虽能继续使用,但影响安全运行,均称设备缺陷。二、设备缺陷的分类和处理期限:1.危急缺陷:直接威胁安全运行,若不及时处理,随时会造成设备或建筑的损坏,发生人身事故及停电事故。危急缺陷处理不得超过 24 小时。2.严重缺陷:严重威胁安全,不及时处理,暂时可以运行,但在一定时间内不消除,可能造成设备损坏和发展成危急缺陷。严重缺陷处理不得超过 7 天。3.一般缺陷:对运行虽有影响,但尚能较长时间坚持运行者。一般缺陷可列入检修计划处理,年度消除率应在 85以上。三、设备缺陷的鉴定、登记及报表:1.运行、检修、试验及各级管理人员发现缺陷,均由运行
2、人员在“缺陷记录簿”内进行登记。2.运行人员发现的危急和严重缺陷,要经站长(值长)鉴定定性,由发现人进行登记。3.严重、危急性缺陷,应用电话立即通知上级供电部门鉴定后,组织人员检修。一般缺陷可在缺陷月报中填报。4.上级供电部门得到各类缺陷报告后,应记入“设备缺陷记录簿”,并填写“缺陷通知单(表)”交检修、试验等有关单位处理。5.修试单位在试验中发现的缺陷,也应通知运行人员或填写“缺陷通知单”交变电站和有关单位,由运行人员登记。四、处理后的缺陷,应经当值长验收,确认缺陷消除后,在“设备缺陷记录簿”验收栏内签注意见并签名。各单位处理缺陷后,应将“通知单”的“回执”在规定时间内返回通知单位。五、变电站缺陷应进行闭环管理(附流程图):发现缺陷-缺陷记录本-缺陷月报-工作票(操作票)-运行记录本-设备检修试验记录(报护及自动化装置工作记录)-消除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