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特别规定为了加大对电气失爆、带电检修、明火操作等重大机电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电气火花引发的瓦斯、煤尘事故,特制定本规定。1、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悬挂设备标志牌,要求注明设备电压等级、设备用途、整定参数、包机人等,内容不全处罚机电队长或包机组长 50 元/处,缺设备标志牌处罚机电队长或包机组长 100 元/处。2、防爆设备没有粘贴防爆合格证的按失爆处理。3、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老鼠洞、缺螺栓、缺弹簧垫等明显失爆现象,直接责任人进住三违学习班,情节严重者调离工作岗位,对包机组长处罚 300 元,联责队长 100 元。4、接地极不合格,如长度不够,埋入不牢固,主、副
2、接地距离不足,辅助接地不绝缘,主接地未用裸导体等,对责任人处罚 50 元,对包机组长处罚 100 元,联责处罚队长 50 元;不按规定安装接地装置加倍处罚。5、擅自甩保护,对责任者降级处理,情节严重者调离机电工作岗位或开除,对包机组长处罚 500 元,联责处罚队长 200 元。6、明火操作、带电搬迁和检修电气设备者,对责任人开除,包机组长降级,联责处罚三职队干 500 元/人。7、凡电缆出现破口者,按严重失爆处理。8、电缆必须有一定的松弛度,凡出现电缆从接线盒中抽出者,对责任者降级,对队组处罚 2000 元,联责处罚队长 300 元。9、电气设备放置位置不当,管理不到位,造成设备外壳淋水、浸水现象的,对责任人处罚 100 元/处。10、机电设备、设施出入井不得野蛮装卸,凡发现野蛮装卸者,按严重三违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