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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力公司外包工程及外用工安全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32197 上传时间:2022-04-04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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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某电力公司外包工程及外用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发包工程及使用外来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在对外发包工程及使用外来工、临时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防止“以包代管”,避免用工中的不规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以及重庆市电力公司关于对外发包工程和外用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 2 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主办的集体企业对外发包工程和各单位需要使用外来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第二章 外包工程发包的安全管理第 3 条 外包工程必须遵守公司有关工程发包的管理规定,严

2、格履行合同手续,第 4 条 应选择具备足够施工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企业作为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发包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发包单位)应对工程承包单位进行法定经营资格和工程施工资质的审查。第 5 条 外包工程发包前,应由公司安全监察处对承包单位(含潜在的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发包工程。对于经常合作的承包单位,其安全资质审查结果在一年时间内有效。一年后若需继续向其发包工程,应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进行安全资质复审。公司主办的集体企业作为承包单位时,可免于安全资质审查,但必须签有工程承包年度安全协议。第 6 条 外包工程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3、,均应签订安全协议,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其中,公司管理的外包工程,安全协议应由安全监察处审核后,合同方可签订。第 7 条 外包工程应实行安全施工保证金办法,并列入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外包工程 5-10的工程款留作安全施工保证金。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如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 50保证金;发生其它事故或发现严重违章作业行为,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安全保证金的返还必须经安监处审核签字方可返还。第 8 条 公司安全监察处应将外包工程纳入安全监察范围。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等情况,可以当即予以纠正、教育,直至停止其工作。发现严重违章情况

4、,应及时向工程发、承包双方进行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罚意见,并监督实施。第 9 条 对于管理混乱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承包单位,一年内不得向其发包工程。连续发生两次的,不得继续向其发包。第 10 条 凡上级和本公司规定不得发包的工程(劳务)一律不得对外发包。第三章 工程承包单位应具备的安全资质第 11 条 工程承包单位应具备以下安全资质: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并具有所承包工程相应的经营许可范围;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许可证”等,且安全许可范围满足工程等级要求;安全施工的良好记录和近三年的工程范例;施工负责人、 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具有

5、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备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 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 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具;备有工程施工必须的试验、 测量设备以及仪器仪表, 备有一定的周转器材和备品备件;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网络和安全监督网络,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 30 人的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 人以下的应设兼职安全员。第四章 工程承包单位应承担的安全责任第 12 条 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以及重庆市电力公司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第 13 条 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订施工“四措一案”,经

6、发包单位审查后贯彻实施。第 14 条 工程开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状况、特点及施工“三措”,并对现场施工安全负责。第 15 条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发包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开工前应得到值班人员的同意。第 16 条 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第17 条 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职业防护用品、 用具;不得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对特种作业的工作应派出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合格的持证人员。第 18 条 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监督和指导, 施工企业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对发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发生人身事故和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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