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力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一、总 则 1 、 为加强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管理,提高安全文明生产水平,争创一流供电企业,为统一我局常设电力设施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使之更加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2、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管辖的所有输变配电设备。3 、 本制度适用于叶县供电区内电业局管辖的电力设施标志管理,归口安全保卫部。4、 本制度归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二、一般规定 1、输、变、配电运行设备标志应有双重编号。2、设备标志应准确、明显、齐全,字体工整、清晰、文字规范。3、同类型设备标志安装位置和高度应一致,标志大小、字体亦应一致。4、常设安全标志(包括遮栏和标志牌)必须安装牢固、位置合理,与带电部分的安全
2、距离应符合安规规定,并不影响对设备的巡视检查和检修。警告类标示牌设置应醒目,确能起到警示作用。5、新安装设备在投入运行前,设备标志必须配置齐全,如因加工制作或安装等原因在设备投运时,不能按要求完成设备标志的设置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使用临时设备标志代替,但必须符合运行要求。并在设备投运后一个月后,使设备标志达到规定要求。6、运行、检修等人员不得随意拆除、挪动、变更常设设备标志及安全围栏,如设备名称编号有变化时,运行单位应按照调度部门下达的变更通知及时变更设备标志。7、设备标志应经常保持清洁,对室外设备标志牌安装支架等应定期进行防腐。8、输变配电设备的防护设施标志,按省局有关规定执行。9、建设于
3、交通道路上的杆塔(含混凝土基础)应设置防止碰撞的标志,标志的规定按交通标志管理规定执行, 即设置红白相间的明显标志, 标志设置高度 1.5米。 10、 城市居民区设置于交通道口处的拉线应设置红白相间的明显标志,标志高度 1.5 米。11、线路跨越交通道路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小于要求者,应架设限制高度的明显标志,标志应清楚、醒目。12、输(送)电线路必须设置杆号牌和色标两种标志,同一线路标志一致,禁止同一线路有几种不同标志。13、城市配电线路色标和杆号牌可采用一体方式标志,但在变电站出线密集地段或平行距离在 10 米以内均设杆号牌和色标两种标志。14、在城市同塔(杆)架设的输、 配电线路均设色标和杆
4、号两种标志。 15、 城市、居民区线路杆塔、爬钉底层和配电架要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警告牌。16、输、变、配电设备标志在夜间需要醒目者,应采用萤光标志。17、局属变电站常设安全措施设备标志由输变电运行部管理维护,输配电设备安全措施及标志由局输变电运行部和市场营销部负责管理维护。三、变电设备标志 1、一次设备标志 1)主变、开关、刀闸、CT、PT、避雷器、耦合电容器、补偿电容器、站用变、母线等设备标志均应具备双重名称,其中母联、旁路和分段开关、母线及母线 PT 避雷器还应标明电压等级。2)一次设备(主变、开关、刀闸、母线、母线 PT、避雷器、架空和电缆出线等)均应有明显的相位标志(A、B、
5、C 三相分别用黄、绿、红表示)。3)主变相位标志标注在高压侧套管升高座上,标注方式为 A、B、C 红色字母,字母大小依据主变容量而定。 4) 110KV 开关相色标注位置, 在开关防雨帽上,35KV 开关相色标注在连接线下部,室内 35KV 及 10KV 开关等为硬母线连接的设备,不再标相色。5)室外母线相色标志设置在每段母线两端水泥架构上,该标志还应用罗马数字注明该段母线编号,室内硬母线均涂相色标志,还应在适当位置标注该段母线编号。6)开关设置在室内的架空出线的相色标志均标注在线路标志牌上,该标志牌上除有线路名称和编号外,用色块并写有 A、B、C 或 C、B、A 字样,将其固定在该出线穿墙套
6、管外侧正下方墙上,距离地面高度为 20M。电缆出线的相位标志用黄、绿、红塑料带缠绕方式或在每相电缆压接头下方涂刷环型相色标志。7)成套开关柜前后均应注明设备双重名称。8)多油开关分合指示应分别涂漆以示区别,“分”字涂绿色,“合”字涂红色。9)刀闸上应有分合转动方向标志,分用绿色,合用红色。10)接地体及携带型接地线的接地点应涂黄、绿相间,接地线装接部位(接触处),不应有油漆覆盖。11) 接地刀闸操作手柄应涂黑漆,其操作垂直连杆下部涂 50cm 黑漆。12)室内 35KV 配电装置和10KV 开关柜的开关两侧均应留有装设接地线的位置和标志。13)主变冷却器,单元式电力电容器应有编号,编号统一用阿拉伯数字 14)一次设备标志规格尺寸见(附表一)。2、二次设备标志 1)控制屏、保护屏、交直流屏、远动屏、电能计量表屏前后盘头均应标明设备名称,白底红字,交直流屏、远动屏、电能计量表屏还应按顺序编号,如“1 直流屏”、2 直流屏等。2)控制屏面板应有与实际接线相符的模拟线,模拟线的颜色按 3465条规定画出。3) 同一保护屏上有两路及以上保护设备时,屏前屏后应有明显的红色分界线,控制屏只在屏后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