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配电系统安全管理保障制度1、所有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上岗时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用具等进行操作。维修电器设备和线路时,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其余人员,严禁操作。2、电气工作人员在停电线路上工作时,应采取验电、接地线等安全措施,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将地线拆除,方可通电。3接地线应采用并联方式,禁止将各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4、电气工作人员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警示牌。5、所有电气设备、线路必须设有可靠的避雷、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和监测,一旦发现不合格的,必须及时更换和修复。6、所有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柜架或
2、外壳、电缆和金属包皮、互感器的二次绕阻,必须进行保护接地。7、移动式电气设备,应使用矿用橡套电缆。绝缘损坏的橡套电缆,须经修理、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在长度 150 米的范围内,橡套电缆接头不宜超过 10 个,超过 10 个时,必须予以报废。8、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必须设置保护罩或遮拦及警示标志。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开关附近,不得有损坏电气绝缘或引起电气火灾的热源。在带电设备周围,不得使用钢卷尺和带金属丝的线尺。熔断器、熔丝、熔片、热继电器等保险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核对,严禁任意更换代用。9、供电室必须设置独立的避雷系统,并做好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安全措施。 供电室的门必须向外开, 窗户必须设置金属网栅,四周必须设置围墙或栅栏。严禁闲杂人员进入。10、线路跳闸后,不准强行送电,须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联系或办理停、送电时,必须使用工作联系单。停电作业时,必须进行验电、挂地线、挂警示牌,并将工作牌交给作业人员。送电时,作业人员交还工作牌后,经工作人员在工作联系单上签字确认后,方可送电。11、矿区所有夜间作业点及危险点,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