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提升电力企业安全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电力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电力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履行业主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项目外包工作要服从安全的大局,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福建省境内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所有生产项目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改造等工作。第二章 业主单位的职责第四条 要全面落
2、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所辖生产区域安全生产负总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生产项目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单位)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五条 全员持证上岗。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省安监局和福建电监办联合发放的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作业人员应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第六条 必须与承包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的承包单位必须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安全协议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安全要求。第七条应监督承包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承包单位每年应将承包合同金额的 1%作为本生产承包项目安全费用(不包括隐患治理费用) ,且保证资金
3、到位。在此新增一条 应在合同中与承包单位约定,预留一定比例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由承包单位责任引起的安全事故时,由业主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第八条 对所辖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要求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和协调。第九条 对大型复杂的作业,应要求承包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方案,由项目负责人审核,业主单位批准,对施工安全负连带责任。第十条 应严格承包单位(人)资质审查,内容包括:1、持有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和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
4、产许可证;2、审查承包单位简介和安全生产情况。掌握承包单位近三年的工作业绩和安全生产情况,应选择有相近工作经验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改造的承包单位;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承包单位;3、项目负责人必须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满足工程要求;4、有健全的生产组织体系,包括生产技术部门;有完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包括安全职责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事故调查制度和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等;5、承包单位满 300 人及以上的必须配有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 人以下的应设有专职
5、或兼职安全员; (设立专职与兼职安全员的人数应明确)6、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员配备符合相关规定且满足要求,全员持证上岗。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有省安监局和福建电监办联合发放的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进网作业人员持有合格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7、保证安全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满足安全施工要求。第十一条 要增强与承包单位的融合度,承包工作在 60 日及以上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将承包单位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做为本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严禁“以包代管”。第十二条 应建立承包单位退出机制。业主和承包单位间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
6、采取的安全措施,定期开展安全绩效考评,建立安全积分档案,以及年度绩效评估等综合考评机制,对不认真履行安全责任的承包单位给予责令退出。第十三条 业主单位与承包单位、业主单位归口管理部门与承包项目部之间要建立畅通的沟通协商渠道。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承包项目的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协调解决承包项目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要利用安全日活动、安全例会等平台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承包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并在力所能及范围内给外包单位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便利,保持承包单位的长期相对稳定。第十四条 应抓好作业过程的动态管理,要配备具有相应安全资质的人员专人管理安全,加强现场安全督查,主要内容包括:1、监督承包单位建立每日工作开工前集中检查制度,开展承包队伍工作内容、工器具、人员精神状态等方面的检查。开工前做好设备隔离、技术交底、危险点分析现场等相关工作,严格执行“二票三制”;2、检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到位和履行职责情况;3、检查承包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内容包括班前会、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监护等;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