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力线路防止外力破坏安全管理规定1 范围本规定了运行中设备运行管理、防范措施、实施办法及处理原则本规定适用于阿巴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电力设施的工作管理。2 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国务院发布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架空电力线路运行规程 。3 管理内容3.1 为了有效地防止电力(电缆)线路外力破坏事故、保证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减少电量损失、提高供电可靠率,特制定本规定。3.2 电力线路的外力破坏事故系指我单位所属的电力(电缆或架空)线路、设备在安全运行状态下遭受人为的外力影响或破坏,使电力线路及其设施受到损害后发生的故障和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3.
2、2.1 因交通肇事或违章驾驶车辆碰撞电杆、 拉线或挂扯导线及其设施,造成的故障或事故。3.2.2 线路防护区爆破作业, 飞石损伤或打断导线, 造成的故障或事故。3.2.3 建筑工地塔吊、脚手架、防护网或其它原因造成的故障或事故。3.2.4 居民区内因居民向线路上乱扔杂物,造成的故障或事故。3.2.5 线路防护区内的高大树木倒向线路,造成的故障或事故。3.2.6 线路下方及邻近吊装、 架设等作业, 碰触导线造成的故障或事故。3.2.7 未经我公司有关部门的许可,在电缆线路上方或邻近开挖土方,损坏电缆造成的故障或事故。3.2.8 放风筝或飘扬物碰触导线造成的故障或事故。3.3 公司各线路运行站、所
3、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并依照有关技术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公司电力(电缆)线路的运行管理工作和外力破坏事故的防范措施,为有效地控制和防止外力破坏事故提供技术保证。3.4 公司安监部是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协同各设备布属站、所做好电力(电缆)线路的护线及人为破坏案件的查处工作。3.5 公司生产部是公司电力(电缆)线路及设备生产技术管理和安全运行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同各设备布属站、所做好防止电力(电缆)线路外力破坏的技术措施。3.6 公司安监部是公司电力(电缆)线路及设备安全运行的监督部门,应认真履行防止电力(电缆)线路外力破坏,保证线路安全运行的监察职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3.7 公司
4、所属各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做好防止电力线路外力破坏的各项措施和事故处理。3.8公司综合部公室应通过新闻媒体等宣传工具, 积极做好护线宣传。3.9 运行管理3.9.1 巡线员对线路周围环境应检查的内容:3.9.1 检查线路保护区和线路走廊通道的清障情况(主要是树木) 。3.9.2 检查线路保护区有无违章施工建筑、土石方工程。3.9.3 检查线路保护区有无修建拓宽道路、架空电力、通讯线路和敷设的管道等情况。3.9.4 检查线路保护区有无高大机械、井字架、脚手架、塔吊及可移动设施施工。3.9.5 检查线路保护区有无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取土挖沙情况。3.9.6 检查线路保护区有无能被风刮
5、起危及线路安全的导电飘扬物, 线路周围有无射击和放风筝等。3.9.7 检查线路杆塔脚钉、爬梯齐全、固定牢靠、拉线完整不松动,有无严重锈蚀。3.9.8 检查线路杆塔基础是否牢固,加固包结实,杆基有无冲刷现象。3.9.9 检查杆塔名称、相位色标、编号是否清晰完整。3.9.10 电力线路运行各单位应加强防止外力破坏事故的运行管理,并设专(兼)职防护专责人。3.9.11 各部门、所站的线路或运行管理工作应严格按规程制度、法规中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准擅自修改或降低标准。3.9.12 凡达不到运行标准构成危及线路安全的外力影响,应按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运行技术人员应对各类外力影响,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或现场勘察,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3.9.13 各部门巡线员要大力宣传“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 实施细则 ,使沿线的群众和单位自觉地做好护线工作。3.9.14 巡线员发现危及线路安全的外力影响, 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制止和处理意见,若现场处理有困难,应立即下发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隐患通知单,当日向公司领导和安监部汇报。若找不到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当事人拒不接受,也应填好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隐患通知单,注明原因,于当日向公司领导和安监部汇报。公司领导和安监部应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安排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