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自备电厂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中液氨储存罐及其系统(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保证用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备电厂各部门及外来施工单位。第二章 一般事项第三条 氨区配备的消防器材和泄漏处置应急设施应完好可用。氨区围墙(栏)必须完整,并设置“严禁烟火”、“液氨有毒”、“注意防护”、“易燃易爆”等明显的安全(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氨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 不得储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杂物。 氨区入口处应设置静电释放装置,并良好接地。第四条 氨区所有电气设备均
2、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和铜合金材质的配件。第五条 氨区内应备有洗眼器、快速冲洗装置,其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并同时配备急救药品、正压式呼吸器和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物资等。第六条 氨区应设置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厂员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应设置事故警报系统,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向周边 500m 内存在的居民发出报警,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向电厂内部和周边群众进行紧急疏散,避免事故扩大。第七条 氨区应设置二个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以利于危险情况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疏散。第八条 氨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系统,熟悉液氨物理、化
3、学特性和危险性,并经考试合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等部门的规定做到持证上岗。第九条 进入氨区应履行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非运行值班人员进入氨区,必须经过运行值班人员许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运行值班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氨区的大门进出后应随时关闭并上锁。第十条 氨区 30m 范围内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进入氨区,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手机、摄像器材等非防爆电子设备必须关机,或将手机、摄像器材、火种等存放在氨区门外指定物品存放箱内。进入氨区前应先以手触摸静电消除器,消除人体静电。第十一条 进入氨区,禁止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或带钉子的鞋。在工作时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
4、如: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氨面罩、防护服等)应定期维护并处于完好状态。第十二条 氨区周围道路必须畅通,以确保消防车能正常作业。氨气输送管道及其桁架跨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5m,桁架处应设醒目的交通限高标志。第十三条 除运氨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氨区内。运氨车辆进入厂区应经安技部领导批准,在化学值班人员监护下沿指定路线驶入厂区和进入氨区,进入氨区前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戴阻火器等) ,运行人员应对进入氨区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第十四条 氨区内必须通风良好。操作、检修时使用能有效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铜质工具) 。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手和衣服不应粘有油脂
5、。第十五条 储存、补充或置换氨气时,应均匀缓慢地开启阀门,使气体缓慢放出,禁止剧烈地排放,防止因摩擦引起爆炸。第十六条 禁止将氨区内的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等移作他用。第十七条 氨区半径 30m 范围内严禁明火和散发火花。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可燃气体测试,应低于爆炸下限的 20%,合格后方能准许动火。第十八条 外来施工人员在进入氨区内施工前,须经安全教育并办理安全技术交底等相关手续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岗。第三章 液氨储罐及设备第十九条 液氨储罐应装设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每年在雷雨季前由安技部牵头
6、检测一次,并建立设备档案。第二十条 液氨储罐应有两点接地的静电接地设施,所有静电接地设施应由检修部定期检查、维护,并建立档案。第二十一条 液氨储罐液位计、压力表、温度仪、安全阀等监测装置,应由检修部定期检查、校验,并建立档案。第二十二条 液氨储罐应设有防火堤和应急收集池。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第二十三条 液氨储罐尽可能保持较低的工作温度, 温度应低于 40;非强迫冷却的液氨储罐必须设置遮阳棚,采取防晒措施。第二十四条 液氨储罐充装量不得超过储罐总容积的 85%,或 A、B 液氨罐液位不超过 2.0M。第二十五条 应根据液氨储罐外壁温度和内部温度,由发电部提出方案,检修部配合设定合理的温度高报警值(40)和自动联锁喷淋降温值(42.5) 。第四章 消防报警等安全监测装置第二十六条 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降温淋水系统、消防喷淋系统。第二十七条 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内温度和压力高报警等装置。第二十八条 氨区应设有氨气浓度检测器,具备远传和就地警报功能。第二十九条 液氨储罐温度高联动降温水喷淋系统与消防喷淋系统必须可靠投运,当液氨储罐罐体温度过高时自动启动降温水喷淋系统,对罐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