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 现颁发 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先在部属水电站实行,积累经验后再广泛推行。各电业管理局、省电力局除按(86)水电劳字第 69 号文关于要求各网局、省局对水电建设加强领导和管理力量的通知加强水电厂运行管理外,并应按本办法的要求由各大区电管局指定现有水电管理机构行使大坝安全监察职能,并冠以地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机构名称,适当增配专业人员,在部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工作。部责成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检查督促本办法的实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和国民经
2、济建设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大坝安全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大坝的安全应从设计、施工到运行每个环节得到保证,并加强上述三个环节之间的协作和联系,遵守有关技术规程和规范,采用先进而成熟的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建立合理的检查制度。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电力部所属电业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电力局管理的水电站大坝。 其他机构管理的大坝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横跨河床的所有永久性的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水库周围垭口的挡水建筑物以及这些建筑物的地基和附属设施。第五条 水电站的水库调度,应以大坝建筑物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水库(包括水库群和梯级水库)的发电、
3、防洪、灌溉、航运、供水等综合效益。第六条 水利电力部各有关部门对大坝安全负有各自的责任。勘测、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中的大坝安全,由设计院负责,并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负审查责任。施工中的大坝安全和工程质量由有关施工单位按工程招标合同的要求,各负其责,业主单位和水利水电建设局负有监督责任。竣工验收后,运行中的大坝安全管理由水电厂负责,主管电管局、电力局、开发公司负有确保大坝完好、安全运用的责任。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对运行中的大坝负有安全监察的责任。电力生产司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工作。上述各有关部门对大坝安全的责任首先由各部门的正职领导承担,各部门的正职领导应在规定的管辖权限内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
4、来负责实施本办法中对大坝安全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大坝安全规章、措施和技术活动计划并督促检查;负责配备具有熟练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工程师担任与大坝安全有关的技术领导和处理大坝安全工作。第二章 大坝安全管理职责第七条 水利电力部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是水利电力部水电站大坝安全的监察机构。对水利电力部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有关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的规章,经批准后监督其实施。(二)负责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的近期工作计划和远景规划。(三)对水电站大坝安全实行监察,进行大坝安全巡查;参加主管局组织的重要大坝安全检查;对报部的安全检查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评价;确认
5、部属水电站大坝的险坝项目及其危险程度,经主管部门审批后,监督主管局除险加固。(四)受部委托主持重要水电站大坝的加固设计审查。(五)负责组织建立大中型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察数据库、程序库和档案库。(六)负责组织大坝监测系统更新改造及自动化的规划,并配合主管机构实施。(七)负责大坝安全管理技术的交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八)提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九)指导各大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测)机构的工作。第八条 电业管理局、省电力局、水电开发公司的主要职责(一)为加强对大坝安全监察工作,电业管理局应设置地区性大坝安全监察机构,适当配备专职的大坝安全监察人员,在水利电力部水电站大坝安
6、全监察中心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工作。(二)主管单位(指直接负责水电站管理局的网局,或省局,或水电开发公司,下同)组织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鉴定,提出大坝安全检查报告和鉴定报告,采取措施,处理缺陷,确保大坝安全运用。(三)主管单位负责补强加固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进度检查和竣工验收。对已确认的险坝项目,及时组织抢险加固。(四)主管单位对水电站大坝发生的险情,应立即组织分析,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五)主管单位定期检查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设施,负责大坝安全监视系统更新改造。(六)主管单位审查水电站的年度水库洪水调度方案,按有关规定审批或报请有关部门审批。(七)主管单位审查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八) 主管单位负责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业绩考核。(九)担任工程建设业主时,应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协调设计、施工、运行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第九条 设计单位主要职责(一)设计单位对大坝安全负有设计责任,设计职能应延续到工程竣工、正式验收移交为止。设计单位应保证所设计大坝符合大坝建设时的国家和水利电力部颁发的规程规范以及上级审查的意见要求。(二)大坝施工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