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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安全防护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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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风电场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一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风电场电力设备设施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结合风场实际,特制订风电场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二 组织机构第二条 设置风电场安全防护组织机构组长:总工程师副组长:安全生产部经理、各风场场长成员:各风场全体人员三管理职责第三条 总工程师的职责:(1)负责宣贯国家、上级有关电力设施安全防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指示和规定。(2)领导全体人员提高电力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认识,督促各风场制定安全防护各项制度并落实执行,保证电力设施设备和人员的

2、安全。(3)负责落实电力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资金。第四条 安全生产部的职责:(1)安全生产部是风电场安全防护的主管部门,协助总工程师负责完成各风场的安全防护,组织节日及重要活动的安全防护检查,督察各风场安全防护的具体落实。(2)深入现场听取有关安全防护的建议,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第五条 各风场场长的职责:(1)各风场场长是本风场安全防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本部门安全防护各项制度及各种预防措施,并落实执行;(2)加强安全防护值班管理,定期对安防器材检查,加强出入人员、车辆和物品的安全检查,防止发生外力破坏、盗窃、恐怖袭击等事件。(3)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安全防护情况,发现外力破坏、

3、盗窃、恐怖袭击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突发事件时及时向上级及当地公安部门、电力管理部门汇报。第六条 各成员职责:(1)各风场人员为本风场的义务安保员,协助场长进行安全防护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安全防护制度;(2)严格值班纪律,加强巡逻,发现可疑及异常情况立即向第一责任人汇报。四 安全防护规定第七条 风场电力设备设施实行分区管理,分别为:风场变电站区(包括地下电缆)、风机及箱变(包括巡检道路)区、杆塔及集电线路区,各风场按照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在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明显的警示及告知标志,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各风场建立电力设施永久保护区台账并做好检查

4、记录;第九条 风场依法保护所属电力设施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1.闯入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2.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3.向导线抛掷物体;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4.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5.在杆塔、拉线基础的 5 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6.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7.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8.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 300 米的区域内放风筝;9.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10.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

5、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不得烧窑、烧荒;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11.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超过 4 米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12. 未经风场书面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13.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第七条 加强危险物品管理,不得携带各种违禁品、危险品进入厂区和工作

6、、生活场所;第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熟人进入生产区参观和食堂就餐。第九条 存放的各种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危险品不得超出一周用量,并经常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第十条 食堂使用的炉灶、煤气应防渗漏,下班时应关闭各阀门。第十一条 风场禁烟区内严禁吸烟或擅自携带引火物品。第十二条 各风场制定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出入人员、车辆和物品的安全登记检查,防止发生外力破坏、盗窃、恐怖袭击等事件。第十三条 建立消防管理制度,灭火设备应照规定配置设置,并放在明显容易取用的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用状态。第十四条 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必要时迁移。第十五条 各风场加强对录像监控设施维护管理,当值人员应监视一切可疑情况。第十六条 严格值班纪律,加强值班巡逻检查,发现可疑情况立即逐级汇报。第十七条 窃案发生后,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有关单位侦察。第十八条 加强员工保密意识,不得泄漏公司机密。第十九条 不得酗酒、赌博、滋事。第二十条 按照安规要求风机机舱门锁应完好,离开后锁好,加强钥匙管理。第二十一条 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第二十二条 建立电力信息及二次安全防护制度并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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