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能质量(无功)技术监督实施细则1 总则1.1 技术监督是保证电网和电力设备长期稳定运行和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的重要环节,必须依靠规程标准,利用先进的测试与管理手段,对保证设备健康水平与安全、 经济、 稳定运行有重要作用的参数与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以确保发供电设备在良好状态或允许范围内运行。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适应电网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技术监督工作,依据西北电网有限公司技术监督条例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细则。1.2 技术监督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从设计审查、设备选型、设备监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停用及技术改造的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进行技术监督,及
2、时发现和消除各种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1.3 技术监督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1.4 本细则适用于接入电网的发电、电网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及电力设计单位。2 监督范围所辖电网内影响电能质量水平设备的规划、设计、运行、检测。3 监督内容3.1 电能质量指标检测电能质量是指公用电网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交流电能质量,其质量指标为:供电频率允许偏差,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供电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供电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电网谐波允许指标。3.1.1 电能质量指标检测有连续检测、不定时检测和专项检测三种方式:3.1.1.1 连续检测主要适用于供电电压偏差
3、和频率偏差指标的运行检测;3.1.1.2 定时检测主要适用于需要掌握供电电能质量而连续检测不具备条件所采用的检测方式;3.1.1.3 专项检测主要适用于干扰源设备接入电网(或容量变化)前后的检测方式,用以确定电网电能质量指标的背景状况和干扰发生的实际量,或验证技术措施效果。3.1.2 电能质量指标检测点的设置,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3.1.2.1 覆盖主网及全部供电电压等级,并在电网内(地域和线路首末)呈均匀分布;3.1.2.2 满足电能质量指标调整与控制要求;3.1.2.3 满足特殊用户和订有电能质量指标条款合同用户的要求, 根据电能指标的特点和电网实际运行情况确定各类检测方式和检测点的设置。
4、3.1.2.4 各发供电单位均应按 新疆电力公司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电压监测点。3.1.3 各项供电电能质量指标实际运行偏差(百分数)测量及计算按相应国家标准进行。电压合格率需要采用统计记录型仪表测量。电压波动和闪变、三相电压不平衡度或谐波运行合格率的测试需采用专用仪表、仪器测量。3.2 电压质量指标电压质量指缓慢变化 (电压变化率小于每秒 1%时的实际电压值与标称系统电压值之差)的电压偏差值指标。3.2.1 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3.2.1.1 35kV 及以上用户供电电压正、 负偏差绝对值之和不超过标称系统电压的 10%。3.2.1.2 10kV 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
5、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3.2.1.3 220V 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10%。3.2.2 电网供电电压质量控制标准3.2.2.1 接入电网的发电厂的 220kV、110kV、35kV 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最高电压不得超过标称系统电压的+10%, 最低运行电压不应影响电力系统同步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的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的调节。3.2.2.2 接入电网的发电厂的 220kV、110kV、35kV 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其电压偏差范围宜在标称系统电压的 0%+10%范围内取值,但其偏差幅度不宜大于 5%,事故运行方式时为标称系统电压的-5%+10%。3.2.2.3 2
6、20kV 变电所的 220kV 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宜在标称系统电压的-3%+7%范围内取值,其偏差幅度不宜大于 5%。3.2.2.4 220kV 及以下变电所的 110kV 母线、35kV 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宜在标称系统电压的-3%+7%范围内。3.2.2.5 变电所和带地区供电负荷发电厂的 10 (6) kV 母线电压允许偏差范围宜在标称系统电压的 0%+7%范围内。3.3 其他各项电能质量指标运行偏差(百分数)应当在国家标准允许偏差以内。3.4 频率监督3.4.1 规划、设计、基建监督3.4.1.1 在电网规划、设计中有功电源安排和电量平衡必须执行电力系统技术导则 、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和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规划、设计的电力系统应具备有功功率的备用容量,总备用容量不得低于系统最大用电负荷的 20%。3.4.1.2 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术改造工程的设计中,应配置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3.4.1.3 在新建发电厂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中,应设计发电机组的 AGC功能,并做到与发电机组同步投产。3.4.2 运行监督3.4.2.1 电网经营企业应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