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总 则一、为了加强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 保证井下安全供电和用电,预防触电和电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及电气火灾等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 、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评级办法及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 。今后对陕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检查考评,均以此标准为依据。二、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的基本要求是:供用电必须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具有合格的防爆性能,所有电气设备和设施均要达到完好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实现安全可靠运行。三、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新规定有抵触时
2、,以上级的规定为准。本标准未尽事宜,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标准(GB38362000)及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 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等规定执行。四、本标准解释权归陕西陕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 三无要求井下电缆线路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线头和破口等不合格接头;井下不准使用非阻燃电缆,井下“四小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1.1 电缆接头凡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者为“鸡爪子”:1.1.1 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1.1.2 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 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 472 条规定进
3、行试验。1.1.3 井下安装或使用中的电缆之间的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 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有屏蔽层必须连接屏蔽层) 。要求接线盒、连接器和母线盒的零部件齐全完整,无锈蚀,密封良好。1.1.4 铠装电缆芯线间的连接要采用压接,接头紧固,不得过热。1.1.5 塑料电缆的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1.2 电缆接头凡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者为“羊尾巴”:1.2.1 电缆的末端必须接装防爆电气设备或小型电器。1.2.2 电缆同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同电气设备(各种防爆型和矿用一般型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装置。1.2.3 电气设备接线嘴(包括小型
4、电器)引出入之电缆 2 米以内不得有不合格接头。1.2.4压盘式或压紧螺母式电缆引入装置,必须有防松或防止电缆拔脱的措施,电缆不得拉脱;当松开引入装置拉动电缆,电缆的护套端头不得露出密封圈。1.3 电缆接头凡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者为明接头或破口:1.3.1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无轨胶轮车除外)与电缆不得有裸露的导体或明线操作,否则为明接头。1.3.2 电缆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破口:1.3.2.1橡套电缆的护套损坏,露出芯线或屏蔽层。 1.3.2.2 橡套电缆护套损坏伤痕深度达最薄处二分之一以上,长度达 20 毫米以上,或沿周长三分之一以上者。1.3.2.3 铠装电缆铅包损坏者。第二章
5、四有井下供电系统必须有合格的过电流、漏电保护装置,有合格的防爆性能,有合格的接线装置,有合格的接地保护装置。2.1 有合格的过电流、漏电保护装置:2.1.1 熔断器、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 。2.1.2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合格的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装置。2.1.3 严禁使用明保险丝(片) ;严禁使用铜、铝、铁导体代替熔断体;严禁短接过电流继电器或甩掉不
6、用。2.1.4 运行中的过电流继电器应六个月进行一次试验、校对,并根据被保护系统和负荷变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2.1.5 熔断器必须齐全完整,接触良好,无严重烧焦、鼓肚和裂纹。2.1.6 下列供电系统必须装设合格的检漏保护装置:2.1.6.1 矿井变电所(含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电所、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2.1.6.2 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2.1.6.3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2.1.7 移动变电站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绝缘监视保护及高低压联锁动作可靠,接地电容电流补偿合适。2.1.8 煤电钻、127V 信号照明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等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控制装置还必须具有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的功能。2.1.9 检漏继电器、煤电钻及 127V 信号照明综合保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专人管理。2.1.10 采区变电所的低压检漏保护装置,应使用不断电试验装置和漏电脱扣机构的后备保护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