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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35161 上传时间:2022-04-06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4.7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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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反违章(以下简称反违章)工作,规范反违章管理,保证公司系统安全局面的持续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违章是事故之源,违章是伤亡之源。深入开展反违章工作是提高员工安全素质,规范现场作业行为,强化企业安全管理,遏制人员责任事故的重要手段和有力武器。第三条 反违章工作应坚持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原则。公司系统每一位员工都有反违章的权利和义务,发现有违章行为,均应立即制止。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

2、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 ;地市级供电、发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主业、多经和非电力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地市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包括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第二章 违章界定第五条 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第六条 按照违章的性质,分为管理违章、行为违章和装置违章。(一)管理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

3、,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二)行为违章是指现场作业人员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三)装置违章是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第七条 按照违章可能造成的事故、伤害的风险大小,分为严重违章和一般违章。严重违章是指可能对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构成较大危害、容易诱发事故的违章现象,其他违章现象为一般违章。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层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应建立完善各级各类人员反违

4、章职责,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反违章工作中的责任。第九条 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反违章工作全面负责,为反违章工作提供人员、物质条件和管理平台。第十条 各级分管副职是对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负全责,策划、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责任主体。在组织和实施各项生产活动的全过程落实反违章工作,定期进行班组生产承载力评估分析,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管理违章、装置违章进行统计、分析、整改。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监督主体。制定完善反违章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并严格监督反违章工作,负责反违章工作的考核评估,定期分析通报反违章工作,提出改进措施。第十三

5、条 生产工区、专业所、车间、县供电企业(以下简称工区)是反违章工作的实施主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生产活动,强化作业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违章。第十四条 班组是反违章工作的执行主体。自觉遵章守纪,严格执行标准化作业,开展自查自纠反违章,把违章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第十五条 各级党群组织应围绕反违章开展思想政治、创优评先等工作,培育企业反违章安全文化,提高员工安全自保互保意识和技能。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的反违章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系统反违章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二)指导网省公司的反违章工作,对网省公司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协

6、调处理公司系统反违章工作的重大问题。第十七条 网省公司的反违章职责是:(一)贯彻国家电网公司反违章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反违章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反违章工作。(二)指导地市公司的反违章工作,对地市公司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定期统计、分析、考核、上报反违章工作,持续改进。第十八条 地市公司的反违章职责是:(一)贯彻上级要求,制定反违章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和开展本单位的反违章工作。(二)指导工区的反违章工作,对工区的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定期统计、分析、考核、上报反违章工作,制定落实改进措施。第四章 教育培训第十九条 定期组织反违章培训教育,分层次、分专业开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宣贯培训,提高职工的反违章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第二十条 宣传反违章工作经验,树立反违章工作典型;及时曝光违章现象,定期汇编典型事故,开展警示教育。第二十一条 定期对相关领导、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人员进行安规和安全生产知识调考和考试。严格审核“三种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资格。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应坚持宣贯与打击, 指导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三条 对发现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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