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一、为加强公司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二、成立由消防安全负责人任组长,消防安全管理人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用火、用电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公司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组长负责定期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安全工作;副组长负责全面工作的监督指导,各部门负责人负责自己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及工作监督管理。三、公司、部门、班组应将用火、用电管理纳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重要内容。四、动火、电气作业执行人需经消防培训和其它专业培训合格,作到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进行动火、电气作业。五、任何部门及个人在公司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安全作
2、业证)后方可作业。六、动火作业应由动火部门负责人和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并向动火执行人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检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当动火间断或终结时,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七、电气防火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1、电气线路的敷设、导线直径及连接绝缘程序是否符合电气技术规范,是否有乱拉临时线路的现象;2、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丝代替;3、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器等现象;4、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裝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现象;5、检査避雷器锈蚀程度、有无裂纹,引线是否完全,触点是否松动;6、检查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可靠。八、对检査中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应按照局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九、每半年应对建筑物、设备的防雷、防静电情况进行一次检査测试,并做好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