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封存与报废管理制度一、 设备封存的定义:因生产任务不足等原因,设备停用半年及以上应进行封存,并按规定办理封存手续,按类分清技术状况并登记造册,封存设备要有明显的标志。二、 设备封存前要进行一次全面维护,并采取防尘、防锈蚀、防潮措施,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三、 所有封存或其他原因闲置 2 年以上不用的设备企业应积极进行处理,如有需要可报请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四、 机械动力设备及仪器仪表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废更新:(1)经多次大修,修后技术性能不能满足使用或工艺要求,无法保证产品质量的;(2)设备破损不严重,但技术性能落后,效率太低,经济效果差的;(3)经大修后虽能恢复技术性能,但大修费用超过原值 60;(4)耗能超过原机标准 60%,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5)设备启用超过使用年限,零部件磨损严重、原出厂厂家设备已改型,无配件可配设备,可申请报废。(6)上级主管部门批示淘汰的设备。五、 各单位报废设备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交指定地点,上交设备应保持完整无缺。六、 因生产要求需长期停用的设备或技术改造替换下来的设备,不符合报废条件的,申请设备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