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保障安全生产,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备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第三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第二章 事故定义及分级第四条 设备事故指造成设备、财产损失、人员伤害,长时间中断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突发事件。第五条 根据设备事故
2、造成的人员伤害、直接经济损失、设备失效形式和社会影响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 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15 万人以上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 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48 小时以上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
3、,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 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 240 小时以上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5 万人以上 15 万人以下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 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24 小时以上 48 小时以下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转
4、移的;(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2 小时以上的。”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5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转移的;(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 2 小时以上的;(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 3.5 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 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第三章 事故报告第十条 发生设备事故后, 事故部
5、门及有关人员应当于 30 分钟内向机械设备部汇报,且在 24 小时报出书面报告。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应当在 5 日内进行报出。1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部门概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现场情况和设备损坏程度、事故造成人员伤害以及初步估算的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2 事故分析报告应于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 5 日内上报, 内容包括事故等级、事故性质、事故主要原因、采取的应急与预防措施及其处理建议等。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以上的设备事故后,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专人看(保)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
6、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有条件的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事故调查结束前,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移动设备、转移或毁灭相关资料、破坏事故现场。第四章 事故调查第十三条 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按以下规定进行: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处理。一般事故由机械设备部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第十四条 负责调查的部门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组成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一般应当由机械设备部、行政综合部等部们组成,调查组根据需要一般可设技术组、管理组。各组职责为:技术组具体负责事故技术方面原因的调查、取证,提出必要的鉴定需求。在技术分析的基础上查明事故发生过程, 认定事故性质、 原因和相关责任,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的措施,出具事故调查技术分析报告。管理组具体负责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取证,从管理方面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配合技术组完成事故调查技术报告;查清事故的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相关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