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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doc

上传人:人民至上 文档编号:13661 上传时间:2021-04-13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6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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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补充一章补充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教学要求:教学要求:1 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2、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3、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4、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5、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重点:教学重点: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2、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难点:教学难点: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2、从业人员的权利。 3、正确贯彻事故追究制度。 课时分配:课时分配:本章共用 2 课时,第一、二节用 1 课时,第三节用 1 课时 教学过程: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导入新课: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在学习专业知识以

2、前,首先学习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新新 授:授: 第一节第一节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 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 年 1 月 26 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 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 “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 。2002 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

3、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 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 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 “安全第一” ,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 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 2 产” 。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

4、,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冒险作业。 (3) 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越是生产任务 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否则就会引发事故,生产也无法正常进行,这是多年 来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 (4) 安全生产必须强调预防为主。如果我们能事先做好预防工作,防微杜渐,防患于未 然,把事故隐患及时消灭在发生事故之前,这是最理想的。所以说, “预防为主”是落实“安 全第一”的基础,离开了“预防为主” , “安全第一”是一句空话。 (5) 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遵守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或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的有关责任人

5、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 责任。 第二节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法律制度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颁布了以安 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从法律上保证了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一、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 (一一) )安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1、根据安全生产法 ,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 (1) 知情、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第 45 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

6、工作岗 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 (2) 批评、检举、控告权 安全生产法第 46 条规定: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 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 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3) 合法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 46 条规定: “从事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 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4) 遇险停、撤权 安全生产法第 47 条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 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 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 3 同。 ” (5) 保(险)外索赔权 安全生产法第 48 条规定: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 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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