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气瓶检查站安全操作规程气瓶检查站安全操作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气瓶检验站工作内容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本标准适用于气瓶 定期技术检验工作的安全管理和控制。2 总则2.1 为了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气瓶安 全监察规程及其相关标准,提高气瓶检验质量,确保气瓶的使用安全和检验人 员的安全保护,特制定本规定。2.2 气瓶检验站主要从事以下气瓶的定期技术检验、漆色、维修或更换气瓶 附件以及报废气瓶的破坏性处理工作:2.2.1 无缝气瓶;2.2.2 焊接气瓶;2.2.3 溶解乙炔气瓶;2.2.4 上级部门委托检验的各类气瓶。
2、2.3 气瓶的定期技术检验,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3 般规定3.1 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应当经国家质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 考核合格,取得检验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3.1.1 至少有相关专业工程师或压力容器检验师 1 名;3.1.2 每个瓶种的气瓶检验员不少于 2 名;3.1.3 持 II 级证以上无损探伤人员不少于 2 名;3.1. 4 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不少于 1 名。3.2 检验站的基本设施应达到以下条件:3.2.1 检验站的设置、建筑必须符合有关的放火、防爆、环境保护和劳动保 护的要求;3.2.2 检验站必须有与所检气瓶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安全设施、
3、检测设备和工器具;3.2.3 检验站必须建立与所检气瓶相适应,能确保检验质量的质量保证体 系、规章制度、并有相应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3.2.4 检验站应有符合环保、公安、劳动保护要求的处理易燃、有害气体和 残液的装置:3.2.4.1 氢气余气排放静电接地装置;3.2.4.2 残氯碱吸收装置;3.2.4.3 乙炔瓶氮气置换装置。3.3 气瓶检验站按质监部门要求,建立满足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气 瓶检验数据交换系统。4 气瓶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和制度4.1 气瓶检验质量保证体系:4.1.1 站长对本站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是本站的安全责任人;4.1.2 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气瓶检验站的技术运作;
4、4.1.3 质量负责人应确保质量保证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4.1.4 检验员负责处理各自检验系统的技术事宜和检验报告的审批工作,工 作质量对技术负责人负责。4.2 检验质量保证制度:4.2.1 各专业人员必须对检验质量负责,严格执行气瓶检验操作规程和气瓶 报废规定;4.2.2 各种检验报告必须要有检验人员签字或盖章;4.2.3 钢印标记打字员必须持有检验员签发的报告,方能对单打字,钢瓶交 付使用前必须安全附件齐全;4.2.4 加强检验专业人员的技术学习和培训,必须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检 验,每年最少进行一次技术考核,考核成绩要存档备查;4.2.5 对气瓶检验质量实行自查、互检、抽检制度是气瓶检验站
5、经济考核的 重要内容。发现检验质量事故必须重罚,以加强管理。4.3 气瓶检验用计量仪器、仪表定期检验管理制度4.3.1 检验站用计量仪器由气瓶检验站委托本单位计控中心校验;4.3.2 气瓶称重衡器的检验周期为三个月, 并要求其最大刻度值为常用重量 的 1.5倍至 3 倍;4.3.3 在用试验系统至少应配有两个直径不少于 100 腿、级别不低于 1.5 级的强检压力表。水压试验用的强检压力表,检验周期为一个月;乙炔瓶试压系 统的强检压力表,检验周期为三个月。所有的压力表器最大读数应为气瓶试压值 的 1.5 至 3 倍;4.3.4 仪器和压力表检验合格后由测试单位加盖铅封或标签。未经检验合格 或超
6、过检验期限的衡器和压力表,一律不准使用;4.3.5 仪器、仪表检验由计量管理员统一计划送检,管理工作按本企业标准 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执行。4.4 气瓶报废管理制度4.4.1 经检验鉴定为不合格的气瓶,按标准准予以报废;4.4.2 气瓶报废工作由各瓶种检验员负责复检、鉴定和填写签署检验报告和 报废通知书;4.4.3 报废的气瓶,经清洗后,在气瓶检验站安全员的监护下,作破坏性处理;4.4.4 属于用户所有的报废气瓶,发给报废通知书。4.5 用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4.5.1 经检验站鉴定合格的气瓶,送回充气单位和用户,本站确保不存在安 全隐患,为用户提供绝对的安全可靠性;4.5.2 气瓶运转期间发现有下列问题由本站收回处理,反馈至技术负责人, 作专档记录:4.5.2.1 瓶体有影响强度的任何缺陷;4.5.2.2 气瓶标志、漆色不清楚或不齐全或有错误;4.5.2.3 瓶阀有泄漏或不符合充气要求。4.5.3 技术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失控部门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作出处理意见 和补救措施。4.6 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制度4.6.1 气瓶检验站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经常与上级部门联系和汇报 工作;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