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第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 373 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内部相关的法规、标准及管理规定。第二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完毕后,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方能使用。第三条 建立完整的特种设备台帐及技术档案。第九条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制定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安全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和检查频次,安全检查不低于每月一次。对查出的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及时处理,影响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隐患,在隐患处理前严禁设备运行。第四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组织对人员的安全技能进行考核和培训。第五条 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2、,要求预案要制定到每台设备,每个装置。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案演练,提高事故应急能力。第六条 不得私自购进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充装单位的气瓶。必须保证在各环节中安全附件齐全。第七条 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含安全附件)方能投入使用,设备及附件必须有明显的检验合格标志。设备使用车间要保留设备检验报告或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备查。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条件、检验要求及检验周期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特种设备检验(含安全附件)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并通过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的检验单位进行。第九条 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采购必须选择有资质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设备到货后由安全人员对设备进行安全验收。第十条 特种设备的改造必
3、须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出具改造设计方案,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实施。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的项目承包方必须到局安全质量环保部进行资质审查:(一)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二)局外施工单位的“跨地区施工批件”;(三)局资质认证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资质证书;(四)质量保证材料;(五)工程业绩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管理局安全质量环保部核发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分承包方资质审查证书 ,持此证在我厂开展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工作。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申报表,并依据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集团安全质量部门、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批后方可施工。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设备安装、修理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必须达到相关安全技术性能的标准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我厂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要依据安全措施和标准进行检查,如达不到标准要求,有权责令整改和停工。第十四条 设备安装、修理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有关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全部移交我厂。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