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强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避免重大、特大事故发生,保障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关键装置为:1.石油企业海上、水上油气勘探开发生产设施;2.工艺生产操作是在易燃、易爆、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的装置等。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要害(重点)部位为:1.多工种联合作业,频繁拆卸、搬迁、安装,生产过程不安全因素多的野外施工现场;2.相对集中的油气生产与处理装置区;3.制造、贮存、储运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化学毒性为高度、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以及可能形成爆炸和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
2、站、码头、油库、仓库等;4.对装置和生产安、稳、长、满、优运行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5.运送危险品的专业运输车(船)队。第四条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公司(局、总厂、厂)及二级单位两级管理和二级单位、基层单位(车间、队)和班组三级监控。第五条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分级管理,各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二级单位界定,直属公司(局、总厂、厂)审批。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备案。第六条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界定分级、各种安全管理监控措施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由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设备、仪表、电气、安全等有关部门进行。第七条对一级关键装置要害
3、(重点)部位实行单位领导干部定点承包安全管理,执行集团公司领导干部定点承包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管理要求:1. 建立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检查书面报告制度,建立安全检查档案。2. 二级单位建立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档案,完善机、电、仪、操、管人员和有关管理部门职责,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3.公司(局、总厂、厂)建立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登记台帐,对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监督检查,对二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进行不定期抽查。第九条 二级单位监控要求。工艺、技术、机动、仪表、电气等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进行监控管理:1.各项工艺操作指标符合操作规程、工艺卡片要求;2.各种动、 静设备、 设施、 附件达到完好标准, 静密封点泄漏率小于 0.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好用,关键机组实行特护管理;3.仪表管理符合制度要求,炼化企业仪表完好率和使用率达 95以上,自控率达 90以上, 仪表联锁不得随意摘除, 严格执行仪表联锁管理规定;4.各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齐全、灵敏、完好,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的要求,消防道路畅通;5.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