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一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务院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特种设备的范围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二 使用与管理第三条 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第四条 新增或新安装的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
2、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第五条 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第六条 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第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的工作。第八条 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
3、管理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必须委托取得这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第九条 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条 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作品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第十一条 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
4、报废处理后应当向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除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之外,还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三 起重机械第十四条 购置的起重机械,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起重机械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第十五条 自行制造或者改造本单位使用起重机械(包括根据施工客观条件研制的架桥机、桅杆吊、克令吊、起重量大的独脚扒杆等非标准定型产品) ,必须将设计或者改造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地技术监督检验机构审核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别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进行制造或者改造。此类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按照要求进行验收检验,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第十六条 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四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项目开工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如与国家、地方强制性标准有不符合的,遵守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