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重吊车使用管理1、起重作业前必须选择平整场地,按水平仪调整支腿,调整后轮胎必须全部离地;2、起重作业时,起重臂下严禁站人;3、起重重物后,禁止收缩架;4、吊起重物调整幅度时,一定在起重值允许的幅度内进行,绝不允许超出起重值允许幅度;5、起重物后,严禁调整流器支腿,需调整支腿时,应将重物放下收回臂架;6、吊起重物时严禁调整支腿,需调整支腿时,必须将重物放下再调;7、吊钩提升超高,操纵室内讯响器发出警报后应立即停止起升;8、落放臂架时,当操纵室内讯响器报警后,应缓慢落臂;9、禁止起重量超过本设备的额定负荷;10、当起重物超过 18.5 吨时,吊钩钢丝绳应换成 8 倍,当吊重在 12.5 吨到 1
2、8.5 吨之间,吊钩钢丝绳应换成 6 倍,吊重不超过 12.5 吨时,吊钩钢丝绳应用 4 倍率;11、起重机行驶前应收紧支腿,长途行驶中应定期检查支腿松紧程度;12、起重机连续作业,应注意液压温度不超过 75 度;13、吊重物作业只允许在车的后方及两侧方进行;14、要定期检查吊车安全装置,发现失灵时,要立即消除,不得迁就使用;15、吊钩和吊环禁止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更换:(1) 、表面有裂纹、破口;(2) 、危险断面用钩颈有永久变形;(3) 、挂绳处断面损坏超过原高度 10%;(4) 、片钩衬套损坏超过原高度 50%,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16、禁止使用两台起重设备共同
3、起吊一重物,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两台共同起吊一重物(只限于吨位相同的的起重机械)时,应采用可靠安全措施,要有专人指挥、方可起吊;17、起重机械运行时,禁止人员上下、不准从事检查维护工作;18、起重机指挥人员维修人员必须经常检查起重机械和吊具,以保证安全运行;19、露天作业,当风力大于 6 级时禁止作业,不工作时,必须将起重机大臂落到位;20、驾驶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做好详细记录及运转情况;21、起重机驾驶员必须做到“十不吊”:即(1) 、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 、吊索和捆帮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 、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不吊; (5) 、歪拉斜挂不吊; (6)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的不吊; (7) 、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有爆炸性物不吊; (8) 、带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绳磨损或割断)不吊; (9) 、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拔吊; (10) 、违章指挥时不吊。22、起重机驾驶员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23、吊车必须配备 3 名驾驶员(保证两名在岗) ,其中,一名操作机械、一名指挥。24、本单位内部使用吊车的经设备单位领导批准使用;25、非本单位使用吊车时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26、外单位使用吊车的一律按规定(每小时 480 元)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