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铸铁烘缸监督检验实施细则1 总则 1.1 目的:为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和监督检验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检验细则。1.2 适用范围:本检验检测细则适用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围内制造的铸铁烘缸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 2 检验依据 本工艺引用标准未注年号的,应使用最新版本。2.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2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3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2.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5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2.6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2.7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2.8 现行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
2、文件等 3 检验前准备3.1 检验时机 3.1.1 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3.1.2 监检应当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对实施监检的压力容器产品,必须逐台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3.1.3 境外企业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3.1.4 受检企业应当确定监检联络人员, 需要监检员到场监检的项目,受检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监检员,监检员应当按时到场。3.1.5 受检企业应当提前向监检项目组提供与监检工作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 (1)质量体系文件(包括
3、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2) 从事压力容器质量检验的人员名单一览表;(3)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 (4)压力容器产品的月生产计划。 (5)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试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受检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监检单位。3.1.6 监检项目组与受检企业联系渠道应保证畅通,双方加强协调,协商工作,以确保受检企业的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和生产计划圆满完成。3.2 现场条件 3.2.1 受检企业应当确定监检联络人员,需要监检员到场监检的项目,受检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监检员,监检员应当按时到场。3.2.2 监督检验中阶段执行有关安全规定。3.3 人员要求 3.3.1 监检员应当持有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员及以上资格的检验人员承担。3.3.2 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在工作中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对受检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3.4 设备要求需配备与监检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设备 4 监检流程 4.1 检验员应如实逐台填写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记录, 并对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2 监检流程图见图 1。图1监检流程图 5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检验方法5.1监检内容及要求一览表:见表 1。表 1 监检内容及要求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