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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升降机具安全规则.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39714 上传时间:2022-04-14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4.9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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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起重升降机具安全规则第 1 条本规则依劳工安全卫生法第五条规定订定之。第 2 条本规则适用于左列起重升降机具:一固定式起重机:系指在特定场所使用动力将货物吊升并将其作水平搬运为目的之机械装置。二移动式起重机:系指能自行移动于非特定场所并具有起重动力之起重机。三人字臂起重杆:系指以动力吊升货物为目的,具有主柱、吊杆,另行装置原动机,并以钢索操作升降之机械装置。四升降机:系指乘载人员及 (或) 货物于搬器上,而该搬器顺沿轨道铅直升降,并以动力从事搬运之机械装置。但营建用提升机、简易提升机及吊笼,不在此限。五营建用提升机:系指于土木、建筑等工程作业中,仅以搬运货物为目的之升降机。 但导轨与水平之角度

2、未满八十度之吊斗卷扬机, 不在此限。六吊笼:系指由悬吊式施工架、升降装置、支撑装置、工作台及其附属装置所构成,专供劳工升降施工之设备。七简易提升机:系指仅以搬运货物为目的之升降机,其搬器之底面积在一平方公尺以下或顶高在一二公尺以下者。但营建用提升机,不在此限。第 3 条本规则所称中型起重升降机具如左:一中型固定式起重机:系指吊升荷重在五公吨以上未满三公吨之固定式起重机或未满一公吨之斯达卡式起重机。二中型移动式起重机:系指吊升荷重在五公吨以上未满三公吨之移动式起重机。三中型人字臂起重杆:系指吊升荷重在五公吨以上未满三公吨之人字臂起重杆。四中型升降机:系指积载荷重在二五公吨以上未满一公吨之升降机。

3、五中型营建用提升机:系指导轨或升降路之高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满二十公尺之营建用提升机。前项第一款所称斯达卡式起重机,系指以钢索或吊链悬吊起重机之驾驶室(台) ,且能与货物同时升降之起重机。第 4 条本规则所称吊升荷重,系指依固定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人字臂起重杆等之构造及材质,所能吊升之最大荷重。具有伸臂之起重机之吊升荷重,应依其伸臂于最大倾斜角、最短长度及于伸臂之支点与吊运车位置为最接近时计算之。具有吊杆之人字臂起重杆之吊升荷重,应依吊杆于最大倾斜角时计算之。第 5 条本规则所称额定荷重,在未具伸臂之固定式起重机或未具吊杆之人字臂起重杆,系指自吊升荷重扣除吊钩、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具有

4、伸臂之固定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之额定荷重,应依其构造及材质、伸臂之倾斜角度及长度、吊运车之位置,决定其足以承受之最大荷重后,扣除吊钩、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具有吊杆之人字臂起重杆之额定荷重,应依其构造、材质及吊杆之倾斜角,决定其足以承受之最大荷重后,扣除吊钩、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第 6 条本规则所称积载荷重,在升降机、简易提升机、营建用提升机或未具吊臂之吊笼,系指依其构造及材质,于搬器上乘载人员或荷物上升之最大荷重。具有吊臂之吊笼之积载荷重, 系指于其最小倾斜角状态下, 依其构造、材质,于其工作台上乘载人员或荷物上升之最大荷重。仅供下降使用之吊笼之积载荷重,系指依其构造、材质,

5、于其工作台上乘载人员或荷物所能承受之最大荷重。第 7 条本规则所称额定速率,在固定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或人字臂起重杆,系指在额定荷重下使其上升、直行、回转或横行时之各该最高速率。升降机、简易提升机、营建用提升机或吊笼之额定速率,系指搬器在积载荷重下,使其上升之最高速率。第 8 条本规则所称容许下降速率,系指于吊笼工作台上加予相当于积载荷重之重量,使其下降之最高容许速率。第 9 条雇主于中型固定式起重机设置完成时,应自行实施荷重试验及安定性试验,确认安全后,方得使用。但该起重机如属架空式、桥型式等无翻覆之虞者,得免实施安定性试验。前项荷重试验,系指将相当于该起重机额定荷重一二五倍之荷重置于吊具

6、上,实施吊升、直行、旋转及吊运车之横行等动作之试验。第一项安定性试验,系指在逸走防止装置、轨夹装置等停止作用状态中,且使该起重机于最不利于安定性之条件下,将相当于额定荷重一二七倍之荷重置于吊具上所实施之试验。第一项试验纪录应保存三年。第 10 条雇主对固定式起重机之设置,其有关结构空间应依左列规定:一除不具有起重机桁架及未于起重机桁架上设置人行道者外,凡设置于建筑物内之走行固定式起重机,其最高部 (集电装置除外) 与建筑物之水平支撑、梁、横梁、配管、其他起重机或其他设备之置于该走行起重机上方者,其间隔应在四公尺以上。其桁架之人行道与建筑物之水平支撑、梁、横梁、配管、其他起重机或其他设备之置于该人行道之上方者,其间隔应在一八公尺以上。二走行固定式起重机或旋转固定式起重机与建筑物间设置之人行道宽度,应在六公尺以上。但该人行道与建筑物支柱接触部分宽度,应在四公尺以上。三固定式起重机之驾驶室 (台) 之端边与通往该驾驶室 (台) 之人行道端边,或起重机桁架之人行道端边与通往该人行道端边之间隔,应在三公尺以下。但劳工无坠落之虞者,不在此限。第 11 条雇主对于固定式起重机之吊升装置及起伏装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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