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贯彻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关规定,确保锅炉的安全使用,精心保养,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第三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第四条 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管理,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不断提高他们的安全操作水平,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第五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实行监督。第二章 锅炉点火前的准备工作第六条 对新装
2、、移装或大修后的锅炉以及季节性的锅炉,点火前应进行内外部检验或内外部检查,烘炉、煮炉、机能试验,经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确认锅炉各部分符合运行运行条件,方准使用。第七条 在用锅炉检修后,经锅炉内外部检查,确认状态良好,锅筒内无杂物,人孔、手孔封好,安全装置符合规定。各种附属设备合乎要求,阀门应处于适当的开、闭位置。第八条 锅炉内上水,水位应稍低于正常水位线。上水的同时检查各孔盖,接头,法兰接合面及排污阀有无渗漏。有省煤器的锅炉,省煤器必须注满水。给水应符合水质标准。第九条 对燃烧室和烟道应施行通风。自然通风的锅炉将烟道门打开10 分钟,机械通风的锅炉应启动弓|风机不少于 5 分钟。第十条 打开省
3、煤器旁通烟道挡板或开启再循环水路,点火升压时,不使省煤器因受热而被烧损。第三章 锅炉点火、送汽第十一条 锅炉点火前,须经主管锅炉负责人许可,并将锅炉及附属装置的检查结果,准备点火实际情况记入交接班日志或安全情况记录簿内。第十二条 锅炉点火时,将炉门打开,烟道挡板开启 1/2,炉排上铺好木材或其它易燃物引火;严禁用挥发性强烈的油类或易爆物引火。当燃烧状态良好时,开始投入新煤叫烧面积,逐渐开大烟囱挡板、适当加强通风。第十三条 升火速度不能太急促,特别是对水容量大的锅炉,火势要调整均匀,炉温缓慢上升。升火后必须密切注意锅炉水位。当炉水受势膨胀水位升高时,应适当放水,以维持正常水位。第十四条 当锅内蒸
4、汽压力升到0.05-0.1MPa(0.5-1公斤/厘米2)时应冲洗水位表,动作不要过猛,以免玻璃管因忽冷忽热而爆破伤人。冲洗时察看排水、汽的情况及水位上升位置。如有异常现象应重新冲洗检查。冲洗压力表存水弯管,防止因污垢堵塞而失灵。 如在一个锅筒上装有两块压力表,经冲洗检查校对两块表指示的压力数值应在误差范围内。 否则应重新冲洗检查。第十五条 当蒸汽压力在 O.1MPa(1 公斤/厘米 2)以下范围内,应检查人孔、手孔,各连接处有元渗漏现象。渗漏时,可适当紧回一次,操作时应侧身,用力均匀,禁止加长手柄。同时,注意观察水位,进行排污。排污后将排污阀关闭严密,并检查有无漏水现象。第十六条 锅炉送汽前
5、,应通知用汽的地方做好准备工作,进行暖管。 开启管道上的疏水阀,缓慢小开主汽阀,排除凝结水,待管道充分预热后再全开主汽阀关闭疏水阀。如果几台锅炉同用一条主蒸汽管,其中一部分锅炉参加运行时,锅炉使用压力应同主蒸汽管以及分汽缸的使用压力相同。第十七条 供汽后,开启省煤器主烟道,关闭旁通烟道或循环水路,使省煤器开始工作。供汽时,将供汽时间,蒸汽压力,水位及运行情况记入运行日志中。第四章 锅炉的运行第十八条 锅炉运行时,必须保持汽压稳定,并不得超过最高许可工作压力红线标志。超过规定的安全阀喷汽压力时,必须喷汽。喷汽后锅炉内蒸汽压力上升幅度不得超过最高许可压力的 1.1 倍。第十九条 安全阀每三个月应检
6、修校验一次,并进行机能试验,检修校验合格后应加铅封。 为防止安全阔的阀芯和阀座粘住,应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安全阀做手动放汽试验或自动喷汽压力,并将始启压力、回座压力结果作出记录。禁止增加安全阀负荷,经常保持作用灵活。第二十条 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试验,表盘直径不应小于 100 毫米,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常用压力的 1.5-3 倍,每三个月必须检修校验一次。并在刻度盘上划红线,指示出常用工作压力,检修校验合格后加铅封。第二十一条 锅炉运行中,应掌握时机做到均衡给水或勤给水,少给水,以保持水位在正常水位线附近,锅炉内水位不得高于最高水位或低于最低水位标志线。水位表的汽、水止阀和验水阀(或排水阀)应作用灵活,不漏泄。第二十二条 水位表、汽压表每班至少冲洗检查一次,在冲洗检查时要戴好防护手套,脸部不要正对水位表和汽压表三通阀门,动作不要过猛以免伤人。当水位表中看不到水位时,严禁向锅炉内给水,要立即停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