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重机吊装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避免起重吊装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及国家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8-2009) ,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吊装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流动式起重机即自行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不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悬挂式伸臂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不超过 1t 的起重机。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设备管理部门是流动式起重
2、机的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负责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第五条 安全环保处对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按要求执行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第七条 员工接受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培训, 执行本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第三章 安全职责第八条 作业申请人职责:(一)作业现场负责人清楚吊装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作业申请;(二)办理作业许可票;(三)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四)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五)组织实施作业;(六)对相关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第九条 作业批准
3、人职责:(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二)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四)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五)批准和取消作业。第十条 起重指挥人员职责:(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二)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三)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四)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五)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第十一条 司索人员(起重工)职责:(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二)测算货物质量与起重机额定起吊质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质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
4、(三)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四)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五)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第十二条 起重机司机职责:(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二)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三)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四)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五)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第四章 基本要求第十三条 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吊装前需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票。第十四条 使用前起重机各项性能均应由起重机操作人员检查合格。吊装作业应遵循制造厂家规定的最大负荷能力,以及最大吊
5、臂长度限定要求。第十五条 禁止起吊超载、质量不清的物货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六级时应停止起吊作业,并卸下货物,收回吊臂。第十六条 任何情况下,严禁起重机带载行走;无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第十七条 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工作时,应进行气体检测。第十八条 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起重吊装作业:(一)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时不吊;(二)指挥信号不明确时不吊;(三)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时不吊;(四)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五)结构或
6、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及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吊;(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时不吊;(七)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八)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吊;(九)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十)吊装运行路线上有障碍物且与吊装高度间距不足 0.5 米或下方有人员不吊。第二十条 可拆卸物件吊装时必须完全拆开,分体吊装。严禁单点吊装(除有固定吊耳) 。第五章 起重机检查第二十一条 使用前的外观检查(一)设备技术人员、起重机司机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新购置的;大修、改造后;移动到另一个现场;连续使用时间在 1 个月以上。(二)液压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 A、机械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 B、钢丝绳和吊钩检查表参见附录 C。(三)因衍架吊臂起重机存在安装、更换、拆除等环节,在检查表中还应增加如下检查内容:起重臂是否有变形、裂缝或严重锈蚀,焊缝有无异常;起重臂的提升绳鼓,钢丝绳松弛后的排列情况;起重臂上的大小销子安装是否正确。第二十二条 经常性检查起重机司机每天工作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