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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40009 上传时间:2022-04-14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2.1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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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 应按国家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规定,经市质监局核准,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证 (以下简称核准证 )后,方可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检验活动。 核准证有效期为 4 年。持有核准证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应当在有效期满前 6个月

2、向市质监局提出复核准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有效期满后不得从事气瓶定期检验。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同意建气瓶检验机构的单位,应在检验场所的地址选定后,向当地环保、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的要求向市质监局提出核准申请。 第二十八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 执行。 (五)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六)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和使用寿命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得偷工减料随意减少检验项目和检验内容,保证检验结论真实、可靠。第三十五

3、条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或经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报废,并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经检验使用寿命只剩最后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注明检验有效期,到期后由气瓶产权单位送气瓶检验机构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 第三十六条各检验机构必须划定明确的气瓶堆放场地,确保检验后各充装单位(气瓶产权单位)的气瓶单独堆放;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必须确保返还原气瓶产权单位。第三十九条各检验机构应按由市质监局统一规定的检验责任区域从事检验工作,不得跨责任区域检验。如遇特殊原因需跨责任区域检验,应当在检验前书面报告市质监局,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如果不能按期完成本单位责任区域内的气瓶检验工作,应当及时报告市质监局,不得将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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