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一)职业健康培训资料,包括培训内容、培训人数、考试情况等内容;(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分布、接触人群情况等内容;(三)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定点和检测情况、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等内容;(四)健康监护资料,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禁忌症处理、职业病病人管理等内容;(五)工作记录资料,
2、包括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决策、职业安全健康自查情况、职业安全健康监督部门监督检查记录等内容;(六)法律法规资料,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内容;(七)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应当存入职业健康档案的资料。第四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工作,并做到:(一) 按照要求填写职业健康档案有关内容, 保证职业健康档案的准确性;(二)每年定期对职业健康档案进行复核,并及时修订;(三) 及时将职业健康档案信息录入计算机, 加强职业健康档案信息管理;(四)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及相关原始资料。(五)严格职业健康档案借阅管理,非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一律不得外借。第五条、接受相关政府管理单位对职业健康档案工作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对职业健康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六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职业健康档案数据采集和汇总,建立分公司职业健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档案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第七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职业健康档案负有保密义务,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