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一、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从厂部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第四条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
2、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二、适用范围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厂职工职业病防治。三、各级人员安全职责第五条 厂长的职责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 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
3、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7、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第五条 企业分管职业卫生的副厂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在厂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1、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2、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3、组织对全厂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