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危险物品指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剧毒物品、麻醉、放射性物品等酸性腐蚀物品等。第三条对管理、储存和使用危险品的部门,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危险品的安全负直接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以及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第四条储存危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2、:1、危险品应当储存于专用仓库和专用储存设施中,并且分类、分项存放,相互间保持相互的安全距离。2、危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必须符合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具有防火、防爆、防控、防静电、避雷,应有良好的通风和相应的安全电器照明设施。3、化学物品的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存放。4、危险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验收、出库登记制度,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5、危险品的领取,要经部门负责人的签字批准,由 2 名以上人员共同办理领取手续。第五条学生在使用危险品做实验时,教师和实验员必须在现场进行指导,严禁擅自离岗、脱岗。严禁学生将危险品带出实验室。第六条各使用部门在处理废弃危险品时,应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格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危险品。第七条 对于严格遵守危险品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本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