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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pptx

上传人:人民至上 文档编号:14145 上传时间:2021-04-14 格式:PPTX 页数:145 大小:26.53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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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在学习中提高 在问题中成长,2021年4月14日星期三,让我们从这里开始,你是谁? 来自于哪里? 基本工作经历是什么?,我是谁? 来自于哪里? 基本工作经历是什么?,引言,事故案例,培 训 涉 及,安全生产领域改革意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语,一、什么是安全 二、安全工作的实质,引言,定义: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一、什么是安全? GB/T28001,这些你能接受吗?安全都涉及那些方面,生 产 安 全,空间,范围,法规标准要求,环节,细节,天上,中间,地下,飞行,空气,生产安全 交通安全 防火安全 社会安全 其他?,交 通 安 全,管理重点,工作 依据,培训

2、 内容,管理 手段,法律法规,操作规程,规范标准,规章制度,人,物,环,人,机,料,法,环,过程 控制,对管理控制程序、许可进行确认,安全涉及的基本方面,防 火 安 全,其 他 安 全 等,安全生产责任制,结果 评价,危险固然可怕,但比它更可怕的是人们的麻痹大意。,信,二是减少、控制和消除风险,一是预测、预知和分析危险,安全工作需 做好两件事,二、安全工作的实质是什么?,面对社会的发展,安全的落实 作为企业负责人的您 打算怎么解决?,天津“8.12”事故-瑞海公司等49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港一把手被判决玩忽职守罪,事故案例,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

3、炸事故 造成165人遇难(其中参与救援处置的公安消防人员110人,事故企业、周边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55人)、8人失踪(其中天津港消防人员5人,周边企业员工、天津港消防人员家属3人),798人受伤(伤情重及较重的伤员58人、轻伤员740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8.66亿元。,8.12特大事故49人被依法刑事责任追究,2016年11月7日至9日,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案件 陆续在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滨海新区法院等9家基层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宣判 49名被告人被判处死缓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宣判后,各案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等

4、人以贿赂、欺骗等手段违法取得经营资质和项目建设许可 2013年5月20日至2015年8月12日期间,非法储存氰化钠等毒害性物质共计49332.97吨。 瑞海公司在没有取得合法经营资质情况下,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数额达人民币4780万余元。,由于董事长于学伟等主要负责人在日常经营中违规操作 致使危险品仓库运抵区于2015年8月12日晚发生爆炸 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 该起事故属于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瑞海公司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法院判决认定: 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 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5、。,法院同时认定: 瑞海公司副董事长董社轩、总经理只峰等5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十年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法院经审理查明: 中滨安评公司作为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并在继续经营过程中造成“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重大人员、财产损失。,法院认定: 中滨安评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伯扬等11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四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

6、刑。,法院经审理查明: 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海事等单位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和受贿问题,最终导致了“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重大人员及财产损失。,天津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处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其中李志刚等8人同时犯受贿罪,予以数罪并罚。,天津港“一把手”被依法判处玩忽职守罪,郑庆跃,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在职研究生文化,原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2016年1月9日因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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