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工健康保护管理制度目的:为了维护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企业的建设和发展。范围:本厂所有女员工。内容:1.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2.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 部门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4. 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5. 怀孕七个月以上 (含七个月
2、) 的女职工, 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6.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7.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 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 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厂内可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十天时间的产假。8.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每个班次(上、下午)的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每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每次哺乳可增加三十分钟时间。9. 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 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均作劳动时间。10
3、.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行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11.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 有权向劳动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在三日内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诉。12.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由厂根据情况轻重给予厂规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责任。13、安全生产防火动火用火制度一防止火灾的基本措施防止火灾的基本是防止产生燃烧的基本条件防止可燃物助燃物着火源互相结合互相作用。1控制可燃物在生产使用选村时尽
4、量用难燃或不燃的材料代替可燃材料对于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采用抽风或通风的方法以降低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在空气的浓度凡是能发生相互作用的物品要分开存放(酸碱分开易燃易爆分开)等。2严格控制火源严禁公司人员带香烟火机进入公司采取隔离火源控制温度接地避雷安装防爆灯遮挡阳光等措施防止可燃物遇明火或温度升高而起火。3做好预防性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一旦不慎起火能及时扑灭火焰做好疏散措施做好消防灭火演习及疏散演练。二动火用火安全管理1根据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需要动火用火需经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厂安全部门审批登记划定“固定动火区”其它地方一律为禁火区。2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做饭等。3固定动火点应有明确的负责人负责人对安全动火用火负责不得任意改变固定动火点和用火区域固定动火点用火审批表需保管备查。4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焊气割气焊切割器砂轮机喷灯电动工具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申请。5动火执行人必须持证作业动火区域必须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周围 3米内保持清洁动火时需有保安人员做好防火灭火的监护工作。三其它消防管制详见消防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