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小学安全防范工作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第二章 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 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
2、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第四条 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第五条 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 人的学校至少配 1 名专职保安员;100 人以上 1000 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 2 名专职保安员;超过 1000 人的学校,每增加 500 名学生增配 1 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 2 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 300 名寄宿生增配 1 名
3、专职保安员。第六条 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第七条 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 24 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 5 次。在学校上、放学时段,凡是有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在岗值守,维护人员、车辆出入秩序,做好安全巡查
4、工作;组织教师和家长志愿者在学校及校门口开展护校工作。对发现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可疑情况及时报警,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迅速使用防卫器械先期处置。第八条 寄宿制学校每栋宿舍楼应当至少设1名专职或兼职宿舍管理员 (女生宿舍楼宿舍管理员须为女性)加强住宿学生管理,开展夜间巡查应不少于 2 次。寄宿制学校放学后及夜间时段,应至少有 1 名保安员在岗值勤。第三章 物防建设规范第九条 学校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 2 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出入口设置门卫值班室,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第十条 学校门卫值班室应当按执勤人数配备以下防卫器械:防暴
5、头盔(1顶/人) 、防护盾牌(1 副/人) 、防刺背心(1 套/人) 、防割手套(1 副/人) 、橡胶警棍(1 支/人) 、强光电筒(1 支/人) 、自卫喷雾剂(1 支/人) 、安全钢叉 2 套。第十一条针对学校周边治安特点,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控设施,强化校门及周边区域安全防范能力。(一)按照行业标准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有关规定, 在乡村以上道路学校门前两侧 50-200 米道路上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 在交通流量大的学校门前道路施划减速带、 人行横道和交通信号灯。(二)根据学校校门及周边 50 米区域治安、交通环境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设置隔离栏、隔离墩、减速
6、带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确保师生出入安全,秩序井然。第十二条 学校内部物防建设要求:(一)学校视频监控室、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等贵重物品和设备点,档案室、中考高考试卷保管室等保密资料存放点,有毒、有害、易燃等危险品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应当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当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水电气热等设备间应设置消防设施和防护设施,指定专人负责看管。(二)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应当安装路灯,亮化率达 100%。(三)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应当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测更新,保持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按规定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学生宿舍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的,应安装点式火灾报警探测器。(四)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电梯、落地玻璃门、在建工地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五)校内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牌、交通标志标牌标线、交通信号灯、人行设施、分隔设施、停车设施和减速带等。第四章技防建设规范第十三条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