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公布的GBZ133-2002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我院影像与核医学科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作出以下规定。一、医用放射性废物: 系指在核医学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应根据废物的性状、体积以及所含核素的种类、半衰期、比活度选择相应的处理方法,使之不致在工作场所造成不必要的电离辐射危害,不致造成环境污染。二、液体废物的管理1. 放射性废液 方法: 核医学单位应具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放废水。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 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
2、废液注入容器存放 10 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 标准:将废液的降至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104Bq/L 的废闪烁液, 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 1105Bq/L 的 3H 或 14 C 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废液作非放射性废液处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统。2. 注射过或服用过放射性药物的病人的排泄物 必须为使用放射性药物病人提供有防护标志的专用厕所,对病人排泄物实施统一收集和管理。将其排泄物贮存 10 个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系统。池内沉渣如难于排出,可进行酸化,促进排入下水道系统。注射或服用
3、131I 病人的排泄物处理,必须同时加入 NaOH 或 10%KI 溶液后密闭存放待处理。三、固体废物的管理1. 废物收集(1) 按废物的可燃与不可燃、有无病原体毒性分开收集废物。(2) 供收集废物的污物桶应具有外防护层和电离辐射标志。污物桶放置点应避开工作人 员作业和经常走动的地方。(3) 污物桶内应放置专用塑料袋直接收纳废物。装满后的废物袋及时转送贮存室。2. 废物存放(1) 贮存室建造结构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安装通风设备, 出入处设电离辐射标志。(2) 废物袋或废物包、废物桶及其他存放废物的容器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有废物类型、核素种类、比活度范围和存放日期的说明。(3
4、) 内装注射器及碎破璃等物品的废物袋应附加外套。3. 废物处理(1) 焚烧可燃固体废物必须在具备焚烧放射性废物条件的焚化炉内进行。(2) 同时污染有病原体的固体废物,必须先消毒、灭菌,然后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3) GBq 量级以下且失去使用价值的废弃密封放射源必须在具备足够外照射屏蔽能力的 设施里存放和待处理。(4) 比活度小于或等于 7.4104 Bq/kg 的医用废物可直接作非放射性废物处理。(5) 废物经过存放衰变,比活度降低到 7.4104 Bq/kg 以下后,即可作非放射性废物处理。四、气载废物的管理1. 凡使用 133Xe 诊断检查病人的场所,应具备回收病人呼出气中 133 X
5、e的装置,不可直接 排入大气。2. 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公众)的气载废物为非放射性废气,可以直接排放。气载放射性废物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射性核素时。五、废物管理制度1. 有专(或兼)职废物管理人员负责废物的收集、分类、存放和处理。废物管理人员应熟悉废物管理原则和掌握剂量监测技术。2. 设废物存贮登记卡,废物主要特性和处理过程应记录在卡片上,并存档备案。3. 必须有预防发生废物丢失、被盗、容器破损和灾害事故的安全措施,贮存室的显著位置应设安全警戒信号。4. 密封放射源的废弃和处理,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存档备查。5. 废物管理人员作业时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具和防护设施,防止超剂量照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