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相关信息;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生产记录。2、农产品生产者使用行政监管部门统一监制的生产记录本,按照规定事项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安全间隔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捕捞日期,农产品销售去向等信息。3、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禁止毁损、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4、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村组监协管人员对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