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BGBGB500162006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20060712 发布2006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GB50016-2006主编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批准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施
2、行日期:2006 年 12 月 1 日中 国 计 划 出 版 社2006 年北京1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 450 号根据我部 关于印发 “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 修订计划 (第一批) ” 的通知(建标199894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编号为 GB50016-2006, 自 2006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其中第 3.1.2、 3.2.1、 3.2.2、3.2.7、3.2.8、3.3.1、3.3.2、3.3.7、3.3.8、3.3.10、3.3.
3、11、3.3.13、3.3.14、3.3.15、3.3.16、3.3.18、3.4.1、3.4.2、3.4.3、3.4.4、3.4.9、3.4.11、3.5.1、3.5.2、3.6.2、3.6.6、3.6.8、3.6.10、3.6.11、3.7.1、3.7.2、3.7.3、3.7.4、3.7.5、3.7.6、3.8.1、3.8.2、3.8.3、3.8.7、4.1.2、4.1.3、4.1.4、4.2.1、4.2.2、4.2.3、4.2.5、4.3.1、4.3.2、4.3.3、4.3.5、4.3.6、4.4.1、4.4.2、4.4.3、4.4.4、4.4.5、4.4.6、5.1.1、5.1.2、5
4、.1.3、5.1.6、5.1.7、5.1.8、5.1.9、5.1.10、5.1.11、5.1.12、5.1.13、5.1.15、5.2.1、5.3.1、5.3.2、5.3.3、5.3.4、5.3.5、5.3.6、5.3.8、5.3.9、5.3.11、5.3.12、5.3.13、5.3.14、5.3.16、5.3.17、5.4.2、5.4.3、5.4.4、5.4.5、5.4.6、6.0.1、6.0.4、6.0.6、6.0.7(3、4) 、6.0.8、6.0.9、6.0.10、7.1.1、7.1.2、7.1.3、7.1.5、7.1.6、7.2.1、7.2.2、7.2.3、7.2.4、7.2.5、7
5、.2.7、7.2.9、7.2.10、7.2.11、7.3.5、7.4.1(1、4、5、6) 、7.4.2(1、2、3、4) 、7.4.3、7.4.4、7.4.10、7.4.12、7.5.2、7.5.3、7.6.2、8.1.2、8.1.3、8.2.1、8.2.2、8.2.3、8.2.4、8.2.5、8.2.6、8.3.1、8.4.1、8.5.1、8.5.3、8.5.4、8.5.5、8.5.6、8.6.1、8.6.2、8.6.3、8.6.4、8.6.5、8.6.9、9.1.2、9.1.3、9.1.5、9.2.2(1、2、3) 、9.3.1、9.3.3、9.4.1、9.4.3(3) 、9.4.5、1
6、0.1.2、10.1.3、10.1.4、10.2.2、10.2.3、10.3.2、10.3.5、10.3.6(1) 、10.3.8、10.3.9、10.3.10、10.3.12、10.3.17、11.1.1(1、2) 、11.1.3、11.1.4、11.1.6(1) 、11.2.1、11.2.4、11.3.1、11.3.2、11.3.4、11.3.5、11.4.1、11.4.2、11.4.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修订本)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 年 7 月 12 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 号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的通知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 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 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