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2006 年 9 月 28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 62 号)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一条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前款规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称为注册安全主任
2、。注册安全主任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二、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三、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使用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2 年 10 月 13 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6 年 9 月 28 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
3、条例的决定修正)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告(第 62 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 2006 年 9 月 28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 年 9 月 28 日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
4、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该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工会组
5、织应当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有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第七条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和保障安全生产职责和保障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6、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十一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前款规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称为注册安全主任。注册安全主任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以及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档案、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登记建档、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对重大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