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doc

安全生产视频网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44191 上传时间:2022-04-21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64.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时 效 性】有效【法规名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文 件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 号【颁布部门】国务院【颁布日期】2003 年 02 月 19 日【实施日期】2003 年 06 月 01 日【正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 年 2 月 19 日国务院第 68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锅炉、 压力容器(含气瓶, 下同)、 压力管道、电梯

2、、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条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

3、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五条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六条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

4、以协调、解决。第八条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十条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

5、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2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第

6、十三条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第十六条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第十七条第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安全管理 > 安全生产标准化 >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台账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