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喀左鑫兴矿业有限公司“424”坠罐事故的处理决定2014 年 4 月 24 日 17 时左右,喀左鑫兴矿业有限公司七号脉号矿体地下开采系统发生坠罐事故,造成 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247 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市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2014 年6 月 20 日, 调查组完成事故调查, 并提交了 喀左鑫兴矿业有限公司“424”坠罐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 ) ,该报告已经省安委会同意。现批复如下:一、市政府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喀左鑫兴矿业有限公司“424”坠罐事故的原因分析、性质认定及提出的防范措施,同意事故责任分析认定,决定对事故有关责
2、任单位和责任者作出如下处理:1、鑫兴公司。事故系统的发包单位,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20 万元行政罚款,暂扣事故系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天承公司。事故系统的承包单位,在这起事故中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 23 万元行政处罚,并暂扣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作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泰鼎公司。事故系统的提升设备及配件供应单位,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已于 2014 年 7 月 2 日暂停了涉嫌产品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编号 MCH100039) ,并同时
3、暂停该产品的安全标志延续申办工作。4、喀左县人民政府向朝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5、刘子明,天承公司驻喀左鑫兴公司原项目部经理、现矿长。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6、庞玉珍,承包单位信号工,负责向提升机司机发出升入井信号。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44 条(一)项的规定,给予 0.3 万元的行政处罚。7、王义昌,承包单位维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机电维修工作。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44 条(一)项的规定。给予 0.5 万元的行政处罚。8、朱井臣,天承公司驻鑫兴公司项目部经理,负责该项目全面工作,是
4、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44 条(一)项的规定,给予 1 万元的行政处罚。9、李国庆,天承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给予 5 万元行政处罚。10、王海源,天承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代表。对该公司安全工作负总责。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给予 5万元行政处罚。11、钱宝伟,鑫兴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给予 5 万元行政处罚。12、梁士平,
5、鑫兴公司供销部部长,具体负责设备采购工作。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44 条(一)项的规定。给予 1 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给予撤职处分。13、王振东,鑫兴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设备采购与销售工作。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 44 条 (一)项的规定。给予 1 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给予撤职处分。14、温学义,鑫兴公司安全部部长,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44 条(一)项的规定,给予 1 万元的行政处罚。15、王志明,喀左县安监局副局长,分管非煤矿山监管工作。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二、认真落实处理决定及事故防范措施。对于本处理决定中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人员,请司法机关依法履行程序;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处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执行;对有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请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程序,落实行政处分。喀左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汲取这起事故教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行业领域的监管,严格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附件:喀左鑫兴矿业有限公司“424”坠罐事故调查报告20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