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丽水市联城经济适用房二期工程“5.14”物体打击事故事故名称丽水市联城经济适用房二期工程“5.14”物体打击事故发生事故单位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事故时间 2012 年 5 月 14 日 9 时 30 分许事故地点丽水市联城经济适用房二期工程工地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经过:2012 年 5 月 13 日,丽水市联城经济适用房二期工程 13、14 号楼桩基打好后,丽水市联城经济适用房二期工程项目部桩机班组现场负责人侯剑东叫打桩工刘学明、马世龙等人第二天将打桩机械搬运到西面工地的一块空地。9 点 20 分左右,李志民将装载机开到便道,马世龙用一根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的吊装带绑在桩机基座中间,之后
2、马世龙将吊装带另一头吊到装载机反口前的齿勾上, 李志民就开着装载机往后倒退, 拟退往空地,马世龙站在旁边引导。桩机基座离地面高度不平衡(卷扬机一侧离地面 1米左右,另一侧离地面 20 厘米左右) ,马世龙就站在驾驶室左侧,扶着桩机基座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晃动,李志民担心会出事,叫马世龙不要这样做,但马世龙没有理会,李志民就继续开着装载机往后退。退了 45 米左右,李志民突然感觉桩机基座脱落了,同时听到侯剑东叫吊带断了,李志民赶紧下车查看,发现吊装带已断裂,桩机基座(近 1.5 吨)掉下来砸倒马世龙并压在其腹部。马世龙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 11 时 30分左右死亡,医生诊断死亡原因为呼吸
3、心跳骤停。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作业人员使用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且已破损的扁平式吊装带捆绑吊装桩机基座,吊运过程中作业人员和吊物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违规使用装载机吊运桩机基座,路面不平造成吊运过程中产生振动冲击荷载,导致吊装带不能承受其重量瞬间断裂,倾倒桩机基座直接压砸到现场作业人员。 (二)间接原因:1、丽水市联城经济适用房二期工程项目部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工人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管不力,未对施工班组使用吊装带绑在装载机上吊装桩机基座的违规操作行为进行制止,对选用的吊装带没有把好关,对危险性较大的桩机基座转移作业没有组织制定有针对性的
4、施工方案,也未安排专人看护。2、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未切实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3、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没有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使用无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对丽水市联城经济适用房二期工程项目部监管不力,未督促项目部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4、浙江处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监理单位,未履行好监理职责,未及时督促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和项目部落实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项目部相关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审查不够细致,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现场存在的违规操作。事故处理情况:1、莲都区安监局对装载机司机李志民无证操作(证件过期)处以行政处罚。2、莲都区安监局对丽水市联城经济适用房二期工程项目部桩机班组现场负责人侯剑东处以行政处罚。3、莲都区安监局对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以行政处罚。4、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项目经理王喜洪和安全员叶鑫华、周聪莉、吴法寿进行处理。5、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浙江处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