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物体打击事故2007 年 6 月 8 日 16 时 50 分,某石油局某工程建筑安装公司,在装备制造集团出口抽油机生产基地进行抽油机组件装车作业中,发生一起较大员工伤亡事故,死亡 1 人、重伤 1 人。一、事故经过该工程建筑安装公司在 6 月 7 日生产会上安排安装队于 6 月 8 日去装备制造集团出口抽油机生产基地院内拉运抽油机组件,运到新聚中 402 转油站施工现场,拉运车辆为拖板车两台,吊车、卡车各一台。按照安排,安装队书记李某某于 6 月 8 日晨会上对当天的拉运工作进行了部署,拉运工作分两组进行。其中第二组现场负责人李某某,成员有王某某、李某。6 月 8 日上午 8 时左右,
2、第二组人员抵达吊装现场开始吊装,当作业进行到 16 时 50 分左右,开始吊装抽油机三角架大支架。将三角架大支架吊放于东风卡车车厢内,摘掉吊钩准备吊装其它组件时,在卡车上位于车后轮上方位置的李某手把着三角架大支架准备下车。三角架大支架突然从车厢内往外翻转,李某随三角架大支架滑落地面,三角架大支架压在李某盆骨至胸部位置,同时将同在车上的李某某刮到车下,砸伤李某某的右小腿。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将李某、李某某送到油田总医院抢救,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右小腿骨折。二、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李某摘掉起重绳索下车过程中,三角架大支架失去平衡,从卡车上翻下来,砸在李某胸部,致其死亡,是造成事故的直接
3、原因。(二)间接原因1、车辆选用不合理。三角架大支架长度为 8.25 米,而拉运三角大支架的卡车车厢长度只有 7.3 米。三角大支架装车后,重心与支撑点距离过小,极不稳定。2、物件装车时摆放不合理。三角架大支架下部重约 0.6 吨,靠近中轴的上部重约 1 吨(此部分的重心位于支架轴心线以外) ,由于三角架大支架长于车厢,顶端部分被悬空置于车厢以外,由于偏心,其自重形成了向外翻转的侧向重力力矩,致使该三角架大支架放置后,重心偏移。3、外力作用。李贵林在下车过程中,手拉三角架大支架,形成侧拉力,造成三角架大支架重心偏离,翻转 270 度掉落车下。4、卡车摆放不合理。卡车停放处位置不平,左低右高,车厢处于倾斜状态。(三)管理原因1、生产运行管理不到位,现场没有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监督。吊装作业施工方案中,对于吊装过程的安全技术要求过于粗糙,车辆停放、物件摆放等关键控制点没有严格的技术说明和安全要求。2、作业人员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现场负责人李文彪及作业人员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未给予足够重视,没有按照 HSE 管理体系要求开展风险识别和评估,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3、规章制度不落实。单位领导安全意识淡薄,安排未经培训的无证起重指挥人员上岗,致使起重指挥人员安全技能严重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