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1,安全生产管理,大 綱,危險性機械及安全檢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管理,2,前 言,勞工安全衛生法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第一項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種類、應具之容量與其實施檢查之程序、項目、標準及檢查合格許可有效使用期限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3,前 言,前 言,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11)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險性之機械,係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機械:一、固定式起重機。二、移動式起重
2、機。三、人字臂起重桿。四、升降機。五、營建用提升機。六、吊籠。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4,前 言,前 言,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12)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險性之設備,係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設備:一、鍋爐。二、壓力容器。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四、高壓氣體容器。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設備。,5,前 言,6,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施行細則第11條,施行細則第12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本規則適用於左列容量之危險性機械:一、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二、移動式起重機:
3、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三、人字臂起重桿: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四、升降機:積載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升降機。五、營建用提升機: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六、吊籠:載人用吊籠。,7,第3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8,第3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指在特定場所使用動力將貨物吊升並將其作水平搬運為目的之機械裝置。凡使用動力將貨物吊升、而水平搬運貨物無論係以動力或人力為之者,均應屬起重機。而以人力之手動吊升貨物者,則非屬起重機範疇。,9,固定式起重機,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指能自行移動於非特定場所並具有起重動力之起重機。,10,移動
4、式起重機,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指以動力吊升貨物為目的,具有主柱、吊桿,另行裝置原動機,並以鋼索操作升降之機械裝置。,11,人字臂起重桿,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指乘載人員及(或)貨物於搬器上,而該搬器順沿軌道鉛直升降,並以動力從事搬運之機械裝置。但營建用提升機、簡易提升機及吊籠,不包括之。,12,升降機,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指於土木、建築等工程作業中,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之升降機。但導軌與水平之角度未滿八十度之吊斗捲揚機,不包括之。,13,營建用提升機,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指由懸吊式施工架、升降裝置、支撐裝置、工作台及其附屬裝置所構成,專供勞工升降施工之設備。
5、,14,吊籠,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國內製造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應依本規則、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等之全部或部分內容規定辦理。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前項國外標準設計、製造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得採用該國外標準實施檢查。但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式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前二項國外標準之指定,應由擬採用該國外標準實施者,於事前檢具各該國外標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為之。檢查機構於實施檢查時,得要求提供相關檢查證明文件佐證。,15,第6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對於構造或安裝方式特殊之地下
6、式液化天然氣儲槽、混凝土製外槽與鋼製內槽之液化天然氣雙重槽、覆土式儲槽等,事業單位應於事前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將風險評估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非經審查通過及確認檢查規範,不得申請各項檢查:一、風險評估報告審查時,應提供規劃設計考量要項、實施檢查擬採規範及承諾之風險承擔文件。二、風險評估報告及風險控制對策,應經規劃設計者或製造者簽認。三、風險評估報告之內容,應包括風險情境描述、量化風險評估、評估結果、風險控制對策及承諾之風險控制措施。,16,第6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由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 (以下合稱檢查機構) 實施。前項檢查所必要之檢查合格證由檢查機構核發。,17,第7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18,勞工安全衛生法(8),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前項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之檢查,得收檢查費。 代行檢查機構應依本法及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執行職務。 檢查費收費標準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