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塔吊安全使用常识,几起塔吊倾覆事故图片资料,塔吊常见的事故类型,断臂事故倾翻事故机构失控拆装事故顶升降节事故钢丝绳事故群塔作业塔吊碰撞事故坠人事故、坠物事故脱钩断钩事故及其他事故,塔吊事故案例,案例一:2017.514”太原塔式起重机坍塌较大事故,事故发生现场照片,塔吊事故案例,案例一:2017.514”太原塔式起重机坍塌较大事故,(一)事故发生的经过2017年5月8日,万厦公司擅自决定将更换的型号为QTZ250(C7032)的起重机分散拆零后进入施工现场。在不具备安装此型号起重机资质情况下,于5月11日初次安装作业完毕后,又分别在5月12日、13两天进行了安装作业。2017年5月14日,万厦
2、公司员工贾文彪、王志军、张斌、申保琪、常作军等五人根据公司调度安排,由班组长贾文彪带队到五公司项目部承建的万科广场项目1#楼施工现场安装3#塔式起重机。9时30分左右,在安装顶升过程中,因发现顶升油泵提升特别慢、压力不足,勉强顶完一个行程后,在保险到位、顶升横梁挂接到位的前提下进行检修。班组长贾文彪安排申保琪下去取工具和配件,并让常作军(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机协助作业,随后贾文彪进入司机室,为更换液压泵站,违规操作旋转大臂,造成塔式起重机倾覆坍塌,导致起重机上的常作军高空坠落,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砸塌施工区外的办公区活动板房后,导致办公区活动板房内五公司职工胡祥祥当场死亡,杨子平经抢
3、救无效后死亡。任丽美、王兆丰2人受轻伤。,塔吊事故案例,案例一:2017.514”太原塔式起重机坍塌较大事故,(二)直接原因万厦公司班组长贾文彪在组织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过程中,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在液压泵站出现故障后,擅自组织更换液压泵站过程中进入塔式起重机驾驶室,违章操作并回转起重臂,致使套架塔身弯曲破坏,造成上部结构整体倾覆坍塌,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三)间接原因1、太原万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私自安装未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拆除告知手续的起重机;购买伪造虚假资质手续,组织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队伍施工作业;未编制有效的塔机安拆方案,对安装现场的安全
4、管理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致使公司员工在安装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2、山西神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虚假资质手续审核把关不严,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进行旁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3、万科新都心房地产公司有关人员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未进行统一协调。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4、太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对特种设备备案手续审核把关不严,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存在漏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三)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塔吊事故案例,案例一:2017.514”太原塔式起重机坍塌较大事故,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及处理建议(四)事故相关人员
5、责任及处理建议1、贾文彪,男,31岁,群众,万厦公司现场安装队班组长、安全员。违章操作;违章指挥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从事安装任务,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贾向阳,男,54岁,群众,万厦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购买虚假资质手续,组织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队伍施工作业;对安装现场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3、杜少磊,男,31岁,群众。向万厦公司出售伪造的虚假资质手续,
6、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4、苑秀生,男,51岁,中共党员,万厦公司法人代表。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以4.8万元的罚款。5、王浩博,男,34岁,中共党员,万科新都心副总经理,负责万科广场项目。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以5千元的罚款。6、王辉,男,36岁,群众,万科新都心项目部经理。负责万科广场项目的运营推进和对接。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以3千元的罚款。7、岳平安,男,58岁,中共党员,神剑监理公司土建监理。具体负责实施1#楼工程旁站的监理工程师,未认真核实虚假资质手续原件,履行旁站监理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