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一、营业场所必须建立安全员管理制度,明确安全员责任,负责本营业场所安全日常管理和防范工作。二、加强员工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与不定期开展营业场所应急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员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三、安全员每天应对营业场所安防设备、自卫器械、自助设备、防尾随门等进行检查。四、安全防范设施物理防范应符合公安部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 银行业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GA518-2004)、 防盗门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GB17565-1998)、 机械防盗锁(GA/T3)等相关标准。五、营业场所技术防范应符合国家相关部委以及公安部入侵探测器(
2、GB10408.1-2000 至 GB10408.9-2000)相关技术规范、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12663-2001)、 防盗报警中心控制台 (GB/T16572-1996)、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8-2001)等有关规定。六、营业场所要配备必要的防卫器具,二级以上(含二级)风险等级的营业场所应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守护巡视,负责营业大厅的安全,做好押运库箱交接时的警戒和外来人员进入办公区的登记等工作。七、营业场所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八、设立营业柜台或窗口“一米线”,引导顾客在线后排队等候,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客户信息安全。九、提醒客户保管好自己的现金财物和收据凭条,防止泄密。在醒目处张贴防抢、防盗、防诈骗等宣传资料或警示牌,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应使用电子屏幕或在自助设备的屏幕上予以显示。